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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给事中制发展与传承

 骄阳飞雪 2018-11-17

自从朱皇帝废除丞相之后,分交六部,担心他们权力过大,于是创造出事中制度和他们相互牵制,今天小编讲讲是这一制度

六科给事中的主要职责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系统的监察御史,相互纠举、弹劾。

六科给事中的具体权力有五

一、科参之权。

凡六部官员向皇帝奏请施行的事宜和奏章,均需宁科给事中审查,给事中认为不当者,即可驳回重议;凡拟旨下达六部,中有不合者,给事中也可驳正,退还重议朱之“科参”。这就是对隋、唐门下省给事中的“掌驳正政令之违失“职责的继承与发展。

二、对六部百司的监督、稽察。

六部执行皇帝下达的任务,均有规定日期,一般为五天。(明史)载,“五日一送内阁其诸司泰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迟缓”。也就是六部官员领受圣旨办事,须给事中处登记,注明日期、内容,以便给事中随时检查执情况。凡未按期完成,或者处置不当者,六科给事中可随向皇帝弹劾该员。

至于六部平时奏事,也必须在本科给事中处登记,并与监察御史相互纠举。

六科给事中每句检查六部百司一次,为例行公事。

为控制宦官,六科给事中还负有监察官的职责。“内官传旨必复奏,复得旨而后行”。甚至于外官领文凭,也需要赴科画字。不过,当司礼太监擅权之日,这一项规定往往就徒有形式了。

三、监临科举。

六科给事中在乡试中,充任考试官;会试时,任同考官;殿试时,则任阅卷官。同时,兼有负责监纠其余考官之任务。

四、监察廷议、廷理、两考,参与大案审槽。

凡理断不公、宽抑不理等事,给事中有权“则判停刑,请旨”。

本来,刑科给事中就负有监察刑部判狱的使命。朱元璋再进一步把刑科给事中的复核、监纠权,扩大至整个六科给事中。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无异,然后复奏行之。又规定:在每月终时,刑部须把在狱囚数、服役等情况,向六科给事中“轮报之。

据《明史·刑法志》载:明代已经形成“凡大事廷议、大官廷推、大狱廷鞠,六掌科皆预为”的局面。五、侍待从、规谏、补阙、拾遗的谏议之职。倘若君上“主德两遗”,对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不利时,作为负有言官谏议之责的六科给事中,应“披龙鳞犯敢于上言,直谏之”。除开这五项主要的权力和职责之外,在皇帝临朝时,给事中还需轮流值日,“立殿左右,珥笔记旨”。这实际上乃录元制,兼撰“起居注”的部分职责。

另外,还须每日以给事中一人,监同锦衣卫人员轮值登闻殿。不仅如此,还有诸如“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邦,充正、副使”,以及轮流“朝参门籍”和户科给事中署理黄册等等职责。给事中虽只有正七品及从七品的官阶,但他们却有“驳正六部”,甚至劾纠都察院御史违失之权。且由于他们直接为皇帝所控制,不附属于都察院,故凡朝政得失、有司贤妄,皆可“各科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更因为六部奏章均经其手,所以权势尤重。

当时,常把给事中与御史并称为“科道”、“台垣”。所谓的“科”、“垣”,就指的是各科给事中;的“道”,指各道监紫御史,“台”即指都察院给事中制度的创立,一方面钳制了六部的过重权限;同时,也防止了都察院的滥用职权,便于皇帝回旋、操纵,形成明代双重的监察系统。这在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中,是独树一帜的。明代的科、道官员,必是进士、举人出身,并在任职三年、考满的官员中,考选补授。并特别规定新科进土及吏员,不能参与这种考选。

经考选,其职授由吏部、都察院会同,奏请皇帝决定。优者,授给事中职;次者,授御史职。给事中职,皆为实补。御史职,须经试职一年之后,方始实授。但如为庶吉士(庶常)出身者,可以不须试职,即可实补履任。可见,明代对科、道官员的选用,要求是很严格的。

朱皇帝来自民间,白手起家,创业立国。所以,罢相之后,许多事情由自己拿过来操办。传说,他平均每日要批阅一百五十件奏章,能裁决四百种案件。所以史论云:在朱元璋这个专横而又勤政的皇帝御前为臣,是“成功比图功难守功比成功难,终功比守功更难”。做“庸臣”固难安乐,做“能臣”则很凶险。总之,左右都是一个难。因为“皇帝获悉兵凶而惧,能臣戡乱,则忌才;获悉灾荒而惊,能臣消灾,则又疑”。能臣因功得赏,受人崇敬,而有了威望,又必惹怒了皇帝;若再愚忠而谏诤,则被斥为骄横而厌弃。皇帝的忌、疑怒、弃之心浮起,作为臣子,除了一死,哪有活路可走!

朱皇帝来自民间,白手起家,创业立国。建立大明帝国,所以,罢相之后,许多事情由自己拿过来操办,加重他的负担,其实朱皇帝这个人也挺心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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