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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监察机构

 馫鱻 2011-12-31
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接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

二、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是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的,那么,六科则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部分人名为六科庶吉士,可见对其十分重视。当然,给事中的职名,就表示他们还是皇帝身边的近待,即所谓给事于(宫殿)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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