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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异地考勤,是否妥当?

 THY7655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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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不过是变更了一下考勤地点,又不是变更工作地,哪里违法了?”


“我每天要见客户,怎么可能做到两天一次去异地考勤?你们这不是逼着我去B市工作吗?”

在仲裁庭上,周女士和某电器公司代表仍然为异地考勤是否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争论不休。

周女士是电器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在位于A市的分公司担任销售。几个月前,公司向周女士发出调令,要求她去距离A市100公里远的B市分公司工作。家庭和人脉都在A市的周女士当然不愿意。


于是,公司又向她发出一则通知,告知她可以任选工作城市,但公司要对她加强考勤和业务监督,她必须每两天去一次B市分公司打卡签到并汇报工作进展,如不能做到,则视为旷工。


周女士不愿长期长途奔波、影响销售业务,没有按时去B市打卡考勤。不久,公司以周女士连续旷工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忍无可忍的周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拒绝接受劳动合同单方变更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系因公司单方变更考勤地点、周女士拒绝接受所致,而考勤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到岗情况的手段,因此,考勤地点应等同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或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相隔不远变更考勤地点的实质,即是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


公司将周女士的考勤地点设定为距离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100公里之外的另一城市,且打卡周期相隔较短,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去异地工作。在劳动者不愿接受单方变更的情形下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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