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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锦盛所 2018-11-22

能否直接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8-11-13 10:42:29    编辑:郭红霞     字体【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谭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公司仅为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8年7月13日,谭某以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谭某请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导致解除事实发生。
案情分析
  对于申请人未通知用人单位,迳行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法律精神还是后果考虑,均不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者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不能将仲裁委送达法律文书视为替代劳动者送达了意思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可以看出,文书送达日期并不确定,这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在收到法律文书前用人单位先行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送达的时间点影响经济补偿计算年限等,造成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仲裁部门的职务行为直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局面,与仲裁委定纷止争的职能相悖。即使将仲裁委的送达行为视为委托代理行为,也没有取得仲裁委同意。其次,向仲裁委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消灭双方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应该非常明确地使另一方清楚、知晓。众所周知,既然是仲裁请求,那么在裁判生效之前,仲裁请求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判决的效力都是待定的。劳动者直接向仲裁委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在裁判生效之前,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再次,直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请求权的基本逻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仲裁的基本前提是双方产生了争议,即发生了相应事实,而直接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则请求所依据之事实必须以仲裁申请得到受理才得以发生,属于因果倒置。最后,从劳动者的请求本身来看,不论在民法领域还是劳动法领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当事人,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劳动合同的解除不需要经过仲裁委的裁决。
  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离职时不告知用人单位,即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先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劳动者旷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如以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日期为解除之日,该时间点会影响到诸如经济补偿年限、二倍工资期间等的计算,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此,我们认为应引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彭进忠  魏政
  (作者单位: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2  ◎邮发代号: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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