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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直接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的若干疑问

 anyyss 2019-11-20
不要害怕出错,事情总会出错,不要等到完美再出发。等到完美,人书俱老。先行动,在路上解决问题,在行动中面对内心的恐惧,犹豫和胆战心惊,在行动中面对不确定和不完美。我们从不完美,但热烈燃烧。要有冲动,要信任爱,信任人,信任人类的情感。社会化的情感让人感受到人间各处的爱,理性提高生活效率,但爱指引人生方向。--《打破自我的标签》陈虎平
这是我现在的真实内心想法。
今天要探讨的问题,我已思考很久,但一直未能形成成熟体系。一直想验证后再写,但总被琐事打断,于是电脑上已存储了几个以“审理法院”命名的文件夹。
今天,我不想再等待成熟观点,只抛出问题,小伙伴们共同思考。
用人单位是不是经常遇到这样情况,突然,某位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书送到单位,请求事项,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劳动者是否也在犹豫是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直接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这种情形带给我们的困惑是什么?
1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由此来看,貌似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辞职,离职的范畴,直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貌似也可以,但是否存在争议又好像不确定,不存在争议申请仲裁意义何在?
这只是字面意思,深层次还是争议是否存在二字。这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界限,谁有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意结果的外在表现,解除与否应由二者之一作出意思表示,而不是公权力介入裁决。无论仲裁裁决也好,法院判决书也罢,都有生效期限,裁判项目解除劳动关系要等到法律文书生效的话,那从仲裁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如何处理?
于是,有种观点出现,我裁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吗?
2以仲裁申请书送达之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观点疑问。
有观点认为,既然劳动仲裁委无权裁决劳动关系解系解除,那我确认仲裁申请书送达之日解除好了。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等。
有人说,劳动仲裁委直接送达没问题吧,仲裁申请书载明解除劳动关系了?
疑问一,劳动者仲裁申请书表达,申请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用人单位,算作代劳动者传达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了吧?是不是呢?我们来分析劳动者仲裁申请书,全面意思是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是!表达意思是不是,解除不解除,仲裁委和法院来判定?是!劳动者还是不表达,就如同男孩和女孩相亲,问啥意思?答,介绍人说了算嘛,你说他俩到底同意好吗?反正我不知道。
疑问二,送达过程。仲裁申请书送给单位门卫算送达吗?法律上讲,算,至于单位内部怎么玩那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来了,员工辞职跟门卫辞产生效力吗?这是我这几天思考问题,员工辞职意思跟单位内谁表达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到用人单位?跟门卫提算不算?
留置送达,也存在问题,留置给门卫,我没看,缺席?
劳动者解除通知总归还是内部问题,受内部章制度约束,并不是向任何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就产生效力。
极端情况,我和媳妇在同一单位,某天,我和媳妇儿互相说,亲,世界那么大我想带你去看看,我要辞职。于是三十天或直接不去上班了。单位找不到我俩,纳闷中。后来问,咋不来上班?我说,劳动关系解除了,我通知我媳妇儿了!
这样行吗?
还有一种情况,通知单位法律顾问持授权来领仲裁申请书,这种情形怎么算?
3劳动者当庭解除劳动关系怎么看?
如同单位法律顾问持授权来领仲裁申请书,劳动者在庭上当庭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只有律师出庭。
算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了吗?
疑问,权限,律师出庭权限,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但没权限接收辞职通知。
4不提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可以吗?
有法院认为,劳动者直接要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视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意思表示。
个人认为不妥,比如在此期间劳动者一直去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懒得搭理他,要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吗?
不是!如同俩口子未离婚,老公向法院提出分割财产,法院问,离婚吗?老公说,我要继续睡她。
明摆着耍流氓嘛。
所以要经补在提出解除合同前,不存在事实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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