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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的“恶意抢注”问题

 汪崽2 2018-11-22

【摘要】: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式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恶之风。这一切都给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得到关注的今天,如何应对商标抢注事件,以及受害企业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寻求保护,无疑是很值得我们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商标 恶意抢注 法律 知识产权

一、商标申请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在先申请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并未赋予来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性的权利。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或先申请注册该商标。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然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因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该权利人的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31条特意做了例外规定:申请商标注煅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图弥补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什么是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我国商标频遭海外恶意抢注的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我国企业商标频繁遭海外恶意抢注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一) 被抢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尽管我国加入wto已经十多年,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一些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意识仍无法与国际接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引发其商标海外恶意抢注的根本原因。有的企业认为办理商标海外注册手续过于复杂,还需支付费用,因而不愿办理;有的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影响力不够大,想等商标影响力扩大后再注册。有的企业即使进行了商标海外注册,却忽视了商标权有期限的限制,在商标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也会被他人伺机抢注。中国企业的这种错误认识和做法给海外抢注者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内一些知名品牌,甚至驰名商标纷纷在国外被恶意抢注,给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为这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

(二) 抢注者为经济利益驱动

抢注者进行商标抢注往往是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抢注成名的商标为己所用,省去大笔品牌培育费

商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知名商标意味着产品拥有广闼的市场和较高的品牌附加值。但是,知名商标的培育需要较长的时间和极大的经济投入,而抢注他人已成名的商标,将其用于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则可以坐收渔人之利。

2.抢注后再将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予以出售大多数恶意抢注者自身并不拥有实业,而是在将商标据为已有之后,伺机出售。他们一般会等待商标被抢注企业主动与之联系或主动联系对方,或是向企业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是按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或以被抢注企业“侵权”之名起诉,以讹取赔偿。有些人甚至把恶意抢注他国企业商标作为“职业”,其典型表现为大量抢注商标,如仅澳大利亚的一个商人就在一年内抢注了中国180个著名商标。在加拿大,甚至还有。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出售其抢注的中国老字号商标。

3.借恶意抢注商标,阻挡我国产品进入该国市场随着中国知名商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竞争力日益增强,一些国外同行业企业把中国企业当成了最大竞争对手,并力图通过合法手段延缓和阻止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于是,商标抢注成为新型的贸易壁垒,被当作设置“进入障碍”、阻击竞争对手的一种工具。如曾经的海信西门子商标之争。

4.国外经销商借恶意商标抢注讹取产品的独家经销权由于对国际市场不熟悉,我国许多企业往往是通过海外的中间商来拓展国际市场,而中间商会以抢注商标做为筹码来达到其获得更优厚的经销或代理条件的目的。如2005年抢注“王致和”的德国欧凯公司是王致和产品在德国的销售商,想通过商标抢注换取王致和产品在德国的总代理权。达到其垄断德国市场的目的。深圳好易通公司的“hyt”商标在俄罗斯遭其代理商恶意抢注,志高空调在印度尼西亚早遭其经销商抢注也属此列。

四、制止商标恶意抢注的有效办法

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恶意抢注行为,保护知识文化品牌,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我认为,主要应该从法规制度和文化品牌自身两方面着手:

(一) 法律规制的完善

1.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完善,修订有关商标保护条款。为了限制商标注册的投机行为,制止自然人抢注商标用以牟利,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规定,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除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有关行政主管机构颁发的登记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自然人注册商标必须要有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新规执行后,个人注册商标将比以前更为规范.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遏止恶意抢注的风潮。

2.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与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相关的工作水平.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转让等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约。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应当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等在先权利的行为明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被抢注人自我救济的权利。

3.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二) 企业自身应当采取的措施

除了需要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恶意抢注之风兴盛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因此,为抑制商标抢注之风,企业自身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文化品牌:

1.应及早进行有关的商标注册。在商标被抢注后,即使寻求撤销或其他救济手段,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注册是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2.需要仔细研究、确定注册的商标类别。媒体必须明确哪些方面的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对品牌施以有针对性的、全面的保护。

3.做好商标遭抢注的应对方案。首先,必须及时把握商标公告期的异议机会及采取早期救济措施。媒体应设有相应的法务人员常常关注此类公告,及早发现并采取救济措施。其次,媒体应该寻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如果媒体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管它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总而言之,及早注册商标才是预防无形资产受损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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