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讲到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6种情况,你是否还记得呢?现在我们要说的是已经抵扣了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况,那么这个转出的金额我们如何确定呢?跟我一起来学习吧! 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货物适用17%增值税税率,2017年10月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不含税运输费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要求:计算甲生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0×10%+5×10%)×(1-20%)﹦2.8(万元)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注意:这里所说的档期实际成本不是仅指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原进价,还包括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对进口货物也是完全适用的。 3.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100*16%-(6.8-2.27)=11.4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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