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就已经非常明确知道,在招人的时候不能提出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等相关要求。 但是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能不能提出让劳动者交相应的押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相关其他的附属条件。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小王前往一个超市来进行应聘,应聘之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就签订了一个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就提出因为这个工作的需要,劳动者上班时候应当主要统一服装,因此要求小王交500块钱的服装押金,该服装押金在签订合同合同时先交纳300,剩下的200在相应的工资里面来进行抵扣,随后小王就根据超市也就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交纳了300块钱的押金。 但是上班半年之后,小王因为家庭原因就提出来辞职,这时候就向超市提出了要退还500块钱服装押金的请求,但是超市方就以小王未工作满一年为由,拒绝退还相应的服装押金。对此超市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通过上面的条文,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的时候,不得提出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要求,同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以各种名义来收取劳动者的相关财物。 那么在本案当中,超市通过所谓的服装押金,向小王收取了500元,那么在小王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是向小王退还这500块钱的相应的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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