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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能否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szb法律人 2023-05-18 发布于江苏

勤奋踏实、爱岗敬业的小王在自来水公司上班,截止目前,小王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王与自来水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小王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唯一有分歧的问题是,小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认为自己有选择权,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自己才有自主决定权,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应该由公司来决定,小王无选择权。
双方各执一词,孰对孰错呢?

从字面意义上即可理解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显著的差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二种合同中的任一种。
本案中,小王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若小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被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小王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小王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小王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会故意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自由选择权的一种侵害,作为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签订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签订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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