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阳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 单位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 编注:本文由作者投稿,观点供参阅,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 又到了一年毕业的时候了,在象牙塔里的小鲜肉和小仙女们马上也要出到社会赚钱了。告别校园,走入职场。经过几轮笔试、面试,终于得到一个心仪工作机会的年轻人,要面临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都有哪些“陷阱”要留意的呢?为此,本律师特地以案说法,为即将进入职场的大学生们解析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潜在风险”。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应届毕业生的家庭可要看仔细。 空白合同:收集证据来维权 案例1:李先生硕士毕业入职后,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要他当场签字,李先生当即表示不能签。HR随后要求他在“通知书”上签字。趁着HR短暂离开的片刻,李先生以迅雷不急掩耳之势用手机快速拍下空白劳动合同。而后,李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后公司以李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空白合同”照片等证据,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申请。 律师说法:空白合同顾名思义,即指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小李所在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导致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则明显违背了“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签,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刚入职的应届生千万不要签空白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太大、成本太高。
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案例2:大学毕业后,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去年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她1000元的提留工资。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条款有失公正,遂支持了胡小姐的请求。 律师说法:“暗箱”合同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义务,对劳动者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劳动者同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此类格式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原则,如同用人单位在黑箱中暗中炮制,故谓之暗箱合同。 遭遇暗箱合同,大学毕业生大可不必惊慌失措。一旦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依法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显然,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押金合同:紧急行使追讨权 案例3: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了两个月的岗前培训,先生被安排到公司最重要的研发部门担任技术人员。为了防止核心部门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了张先生5万元的服务期押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满前张先生无权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一年后张先生辞职,向公司索要5万元押金无果,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于法无据。 律师说法:此即典型的 “押金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用人单位收了押金,就可能以各种理由扣拒绝返还给劳动者,劳动者交的押金就有可能打了水漂。如前所述,押金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交了押金,最好的办法是尽早醒悟,向单位依法主张返还押金。 卖身合同:无效条款不理睬 案例4:硕士刚毕业的孔小姐在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她三个月的工资。孔小姐当时虽觉得这份合同等同于“卖身契”,对自己日后的发展不利,但考虑目前就业形势不好,找到合适的工作不容易,只好违心地答应了下来。一年过去了,鉴于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太顺心,且自己已在老家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1月底,孔小姐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但公司却以劳动合同为凭,坚持要么留任,要么支付违约金。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孔小姐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孔小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卖身”合同指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此类合同一旦履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工作、生活、娱乐也有很多的禁锢,稍不留神就会被克扣工资。 签订了卖身合同,劳动者如果任人宰割,居心不良的老板就要心里暗爽偷着乐了。不过黑心老板们也不要高兴太早,事实上,“卖身”条款都是无效条款。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果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则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该约定也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2年,竞业限制人员也可以在2年期满时跳出竞业限制。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难看出,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卖身”条款,劳动者大可置若罔闻,不闻不问。 阴阳合同:维权抓住阳合同 案例5:博士刚毕业小王与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关于完成研发项目的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小王每月9000元,薪资均为税后工资,民营企业每年应保障小王年薪不低于20万元及小王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该《合作协议》签订后,民营企业提出种种奇怪的理由等,希望小王再与民营企业的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小王同意后,与其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小王开始在民营企业工作,每月领到工资9000元。一年后,小王的全年收入不足18万元,他便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自己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民营企业提出,应该以《劳动合同书》为准,《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大于《合作协议》,同时主张小王和其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民营企业无任何关系。小王对民营企业的说法提出异议,仲裁员审理后认为民营企业和小王一直是依据合作协议履行权利义务的,小王与子公司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支持了小王的请求, 律师说法:阴阳合同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签订阴阳劳动合同,从根本上来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由于有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存在,这就增加了法官查清事实的难度。因此,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因为现实中的种种原因,不得不签之,劳动者一定要记住,阴阳劳动合同必须都拿到手,以此用来秋后算账。如果劳动者手中只有一份合同,无论是“阴”是“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只能以该份劳动合同为准了。当然,究竟以哪份劳动合同为准,还要看实际履行。 具体到小王这个案件来说,民营企业和其子公司非同一法律主体,小王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民营企业和小王一直是依据合作协议履行权利义务的,而且小王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就此来说,小王打赢劳动仲裁也在情理之中。 总而言之,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不仅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提醒广大的大学生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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