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何方法。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以上计算的税款由公司承担,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重点共三项: 1, 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举例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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