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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关联企业变更劳动关系需谨慎

 szx0711 2018-12-02
案情简介

王某系本市A公司人事行政专员,由于公司规模一般,王某的工作内容较为繁杂。2016年下半旬,A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法定代表人决定改变经营战略,改变业务方向,故重新投资并设立了一间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但法定代表人、办公经营地均相同。2016年12月,A公司老板通过召开员工大会与旗下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关系事宜,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员工劳动关系从A公司转入B公司,但之前A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他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地不变,但岗位有调整;二是员工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金。

王某选择第一种方案,留在原办公经营地继续工作。A公司为王某办理了2016年12月31日的退工手续,B公司为王某办理了2017年1月1日的入职手续。2017年11月,尚就职于B公司的王某以A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A公司认为双方系协商解约,且王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由B公司承继,故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遂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



焦点分析

A公司与B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仲裁结果

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2017年1月1日,王某的劳动关系由A公司转入B公司,且王某在原工作场所工作,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约情形。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点评

实践中,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司空见惯,但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对何为关联企业、医疗期是否承继、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存在理解误区,导致劳动争议频发,故笔者将就上述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何为关联企业?

关于何为关联企业,劳动法范畴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可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材料予以界定。通说认为,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体现为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人事等方面存在拥有、控制关系,或者在上述方面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具体可体现为业务关联、人事关联、财务关联及其他关联关系。

01

业务

关联

笔者认为,此处的业务关联应缩小理解为企业之间的业务依赖或者控制关系,而非一般的业务往来关系。例如公告中所列举的“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经营政策等。”

02

人事

关联

人事关联分为人事管理权关联与高级管理人员关联。首先为人事管理权关联。人事管理权关联指企业之间行使人事管理权力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同人员或接受另一方控制,抑或同为第三方公司委派或接受第三方公司的控制,即人事管理权力不独立。其次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人员。例如公告中所列举的“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又如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等。”即企业间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高度重合。

03

财务

关联

财务关联指企业之间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一方企业通过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控制另一方企业的;或双方公司均由共同的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且第三方通过投资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例如公告中所列举的“此处的控制应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也必然为关联企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即总公司无法与自己成为关联企业,但分公司仍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实践中,若总公司与分公司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仍可参照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医疗期是否承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仅规定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对于医疗期是否承继至关联企业并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关联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享有的医疗期原则上不承继至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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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值得提醒的是,劳动者与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不再发生效力。此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处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关联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编辑:胡怡悦



黄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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