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重证法”,即以文献资料、考古资料、民族民俗学资料相互比照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古民族文化研究,可以解决其他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一 《马可波罗行纪》记有元代云南风俗多种,其与中原古俗可相互发明者颇多。如《马可波罗行纪》记有土番州有将初夜权无偿献于客人、接客愈多其婚价愈高之俗。其书第118章《土蕃州》记日:“此地之人无有娶室女为妻者。据称,女子未经破身而习与男子共寝者,毫无足重。凡行人经过者,老妇携其室女献之外来行人,行人取之惟意所欲,事后还女于老妇,盖其俗不许女子与行人他适也。【由是商队至止结幕以后,有女待嫁之母,立携其女至幕,各求诸商选择其女共寝。由是各动人之幼女为商人所择,其他皆失意而归。被选择者与商人共处,迄于商人行时,至是还女于母。】所以行人经过一堡、一村或一其他宅居者,可见献女二三十人。脱行人顿止于土人之家,尚有女来献。凡与某女共寝之人,必须以一环或一小物赠之,俾其婚时可以示人,证明其已与数男子共寝。凡室女在婚前皆应为此,必须获有此种赠物二十余事。其得赠物最多者,证其尤为人所喜爱,将被视为最优良之女子,尤易嫁人。”这种婚前乱交的习俗,可能是人类初级社会都曾经有过的风俗。据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四川金川,夷人“男女率先私合,然后婚配”。滇黔间之龙家苗人在跳月节中男女“有洽于心,即奔之。越日送归母家然后遣媒妁、请聘价焉”。新疆哈萨克人“不交盈数,不得迎娶”。苗族之仲家“在室奔而不禁,嫁乃绝之”。松潘苗家“奸淫事,输金请和而弃其妻,惟处女嫠妇勿禁”。这些风俗,都可与《诗经》所记中原某些古俗相互发明。 《诗・邶风・静女》“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云云。朱熹谓之“淫奔期会之诗”。《诗集传》卷二《诗・卫风・木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云云。朱熹谓之“男女相赠答之词,如《静女》之类”。《诗集传》卷三《诗・王风・采葛》“大车槛槛毳衣如茭。岂不尔思畏子不敢”云云朱熹谓“淫奔者相命之辞也”,《诗集传》卷四《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朱熹引莆田郑氏评日“此淫奔者之辞”。《诗集传》卷四《诗・郑风・风雨》“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喜”云云,朱熹谓“风雨晦冥,盖淫奔之时……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诗集传》卷四《诗・郑风・出其东》“出其东门,有女如云”云云,朱熹谓“人见淫奔之女而作此诗”。《诗集传》卷四《诗・郑风・野有蔓草》“野有蔓草零露溥系。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云云朱熹谓“男女相遇于野田草露之间”,诗集传》卷四《诗・齐风・东方之》“东方之日兮,彼姝者子,在我室兮。在我室兮履我即兮”云云,朱熹谓“言此女蹑我之迹而相就也”.《诗集传》卷五。而这些格拉耐或谓“村落幽会的主题”,或谓“邂逅的主题”。格拉耐进一步论道:“它们直率地描写了男女在田野中的野合。这是多么令人吃惊的习俗 ……如果轻率地断定这些歌谣反对善良的风俗,这是缺乏历史的眼光。这些古歌谣确是一种道德的表现但他们表现的是古老的道德,而不是后来的道德思想。” 此所谓“古老的道德”,即古时某地约定俗成的习惯与做法。今天,如果我们结合古文献中的某些记载来看《诗经》中的这类描写,就可明白它不过是某些中原古代风俗、习惯与做法的反映。 就此特定季节的男女欢会之俗,《礼记・月令》记日:“仲春之月……玄鸟至。至之日,以太牢祠于高襟。”高襟神祗,后儒做过种种解说,由于去古太远,均不得要津,惟郑玄、王引之所说稍近。郑玄注《礼记・月令》云:“高辛氏之出,玄鸟遗卵,女简吞之而生契。后王以为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变媒言襟,神之也。”此祭祀的原始意义与“媒”即男女结合有关。王引之《经义述闻・礼记上》日:“‘高’者,‘郊’之借字,古声‘高’与‘郊’同,故借‘高’为‘郊’。……该古本《月令》本做‘郊襟’也。”此祭祀的原始场所应在郊外。这些,为我们追寻“祠高襟”的原始意义提供了线索。“玄鸟至”即燕子来时,本是万物萌生、春情发动的季节。在不同地方的中原古部族,形成过不同的男女欢会节日。如在黄河中游,曾有上巳节,在黄河下游,曾有“观祖观社节”。 上巳节,汉前定在三月上旬的巳日,魏晋后则固定在三月三日。《后汉书・礼仪志上》:“是月上巳,官民皆絮于东流水之上,日洗濯祓除去宿垢疚为大絮。”此种风俗,《诗・郑风》中尚有反映。《诗・郑风・溱洧》:“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龋兮。女日观乎,士日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语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宋书・礼乐志二》引《韩诗》云:“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拂不祥。”此乃以“教化说”解《诗》,远不如朱熹所解为得。“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辰,采兰水上以祓除不祥。……盖洧水之外,其地信宽大而可乐也。于是士与女相与戏谑且以勺药相赠而结恩情之厚也。此诗淫奔者自叙之词。”《诗集传》卷四,时当春情萌发之三月水滨男女相聚,戏谑对答,相赠以物,永结恩情,故道学家朱熹谓之“淫奔”。此种男女自由交接乃至结合的风俗与黄河下游齐、燕等国之“观祖观社节”可以相互发明。 今以齐之“观社节”为例。据《墨子・明鬼下》“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孙诒让引郑玄注《周礼》云“属犹合也,聚也”。男女相聚而观,观者为何?《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公如齐观社,非礼也”。《国语・鲁语上》谓“鲁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日:“不可。夫礼所以正民也。……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将“观社”与“非礼”联系起来,可见其所以“观”之内容,当不合春秋时期的周人礼仪观念。故陈梦家解《墨子》此文谓:“属者,合也,谓男女交合也。”认为其所“观者”为特定季节之性解放的古俗遗留,故被讲求礼仪的姬周族视为“非礼”。由《墨子》所记可见,这种特定季节之特定日子里的男女媾会之俗,在周代之燕、宋、楚等地尚有遗留。 《诗经》所写的郑国男女春日自由媾会之俗。《墨子》《左传》《国语》所载燕、宋、楚等地“观祖观社”时的男女媾会之节,由于去日久远及后世儒家的种种附会改造,使我们难知真相,难得详情。而《马可波罗行纪》所记元代云南风俗中土番州室女将初夜权无偿献于客人、接客愈多其婚价愈高之俗,却给我们提供了在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原始时期中原诸国的春日男女媾会之俗的鲜活比照,为我们正确地理解古书所记,拨开后儒的附会迷雾提供了研究途径。 二 《可波罗行纪》还记有云南故地建都州有引客至家、任客通其妻女姊妹而主人避处野外的风俗。其书第120章《建都州》记日:“此州有一种风俗……设有一外人或任何人奸其妻女、其姊妹、或其家之其他妇女者,居民不以为耻,反视与外人奸宿后之妇女为可贵。……设其见一外人觅求顿止之所,皆愿延之来家。外人至此以后,家主人命其家人善为款待,完全随客意所欲,嘱毕即离家而去,远避至其田野,待客去始归。客居其家有时亘二三日,与其妻女姊妹或其他所爱之妇女交,客未去时,悬其帽或其他可见之标识于门,俾家主人知客在家未去。家主人见此标识,即不敢人家。此种风俗全州流行。”《马可波罗行纪》还记云南故地哈刺章州有恣妻所欲而任妻与他人相通之俗。其书第121章《哈刺章州》记此州“居民不以与他人妻奸宿为异,只须妻同意可矣”。这种女子性开放甚至淫乱却不受舆论谴责的风俗,在古籍所载中原古俗中也能找到踪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