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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造就黑社会黄金时代

 野田高梧 2018-12-09

禁酒者原本希望改善社会道德水平,纯洁人们心灵,没想到却使黑社会发展壮大起来,这其中的误区在哪里?


民主决策要禁酒

20世纪初,美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举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但在这个时代,美国也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酗酒问题尤为突出,大量的美国人沦为酗酒者,美利坚就像一个酒醉大汉踉跄而急速地奔跑。大量的酗酒者造成了家庭暴力、犯罪、贫困、生产效率低下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越来越多的美国人相信,把卖酒定为非法,不仅能够彻底根除酗酒和醉酒,更能让整个国家为之振奋。妇女更是推动禁酒运动的急先锋,许多妇女痛恨丈夫酗酒,进而痛恨所有造酒、卖酒的行为。她们认为酒破坏了家庭,呼吁国家立法禁酒。

在美国社会的呼吁下,美国的立法者们决心运用法律,来帮助某些没有自制力的家伙改掉自己的坏毛病。1920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禁酒法案。法案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他人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根据该修正案的要求,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取缔了美国境内的一切酿酒厂,从商店的货架和酒吧的饮料架上取下了一切烈性酒,所有人都没有合法的烈性酒可喝了。


禁酒让黑社会壮大

禁酒令本意是要剔除酒精对社会的危害,修正社会道德、让人们更加纯洁。可实际上,它不但没有禁掉饮酒者,反而促进了美国黑社会的空前繁荣。事实证明,禁酒运动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不禁酒。

在禁酒法案生效前一天,路上的运酒车络绎不绝。许多人都忙着在法律生效以前把酒运回家里,以便以后享用。到了晚上,街道上空无一人,人们聚在家里或其它公众场合举行最后一次合法的“告别酒会”。那天晚上之后,酒并没有“告别”美国社会,虽然从合法变成非法,却更加泛滥了,许多人想尽各种办法依然酿酒、卖酒、买酒和喝酒。在美国禁酒令实行的十几年间,酒的价格不断翻倍,啤酒从生产、运输到销售每个环节都有巨大利润空间。

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很快就引来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出来弥补市场的空白。于是,禁酒令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私酒酿造和销售业。禁酒令执行得越严厉,贩卖私酒的利润越高。这种暴利促使私酒贩子千方百计地运输和贩卖酒类:有的人把汽车的中间掏空,用来装酒;有人用婴儿车来偷运葡萄酒与白兰地;还有人将酒箱捆在训练有素的海豹身上,让它们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威士忌沿海路私运到美国。

禁酒令造成的最为深远的影响也许是,促进了美国黑社会的发展壮大。美国黑社会由来已久,不过,在20世纪以前,由于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打打杀杀挣不了多少钱的,黑社会势力还比较弱小,规模不大,社会危害也不大。可是,禁酒令颁布以后,美国各地的黑帮组织纷纷开办非法酿酒厂,组织生产、运输、销售一条龙,通过贩卖私酒赚取高额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黑社会不断发展壮大,拥有了雄厚的财力,终于尾大不掉,成为美国社会的痼疾之一。其中,芝加哥的黑帮干得最兴旺,黑帮教父阿尔·卡彭的酿酒厂,每日贩卖啤酒所得利润高达5000美元。芝加哥也就由此成为美国黑社会最猖獗的大都市之一。

禁酒令还给警察和政府官员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收受贿赂的机会。警察成了贩卖私酒的有力保护者,他们从中收取高额的保护费。就连当时的美国总统哈丁也经常在夜总会里抽烟喝酒,他的内阁成员则大肆收受私酒贩子的贿赂,依靠职权给私酒贩子提供种种方便。——可以说,禁止性法律最容易提供权钱交易的机会。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禁酒令正在把美国变成犯罪帝国。美国禁酒令颁布约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解除禁酒令。1932年,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即把开放酒禁作为其政纲之一。1934年,美国政府正式废除禁酒令,美国全国性的长达14年的禁酒运动从此宣告结束。


法律禁止不了欲望

美国禁酒令的最大作用是导致黑社会的坐大,这是立法者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但是世界上只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事物,必然就是产生最大收益的事物。无论是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禁酒令,还是当代的毒品、娼妓、武器,背后都会存在黑社会势力等不同犯罪团伙控制。这些犯罪团伙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必然需要寻求官方的保护,因此,随着黑社会势力的壮大,必然会产生各种腐败现象。

用法律宣布酒类为禁品,但却不可能从人的心中清除喝酒的欲望,而只要有欲望,就会有人来满足。如果这个欲望被法律宣布为不合法的,则市场就会用不合法的渠道来满足。结果,法律反而成了犯罪的制造者。

政府管制住了市场,但并不能够管制住人们的欲望。毕竟人类饮酒已经有好几千年乃至上万年的历史了,酒的历史可能和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一样长。饮酒作为一种嗜好,是非常难以去除的。当时在世界的彼端——苏联也通过了禁酒令,但是也不得不三废三立,最终未见成效。由此可见,法律不能违背生活习俗,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否则,必然会导致恶劣的结果。


立法者也应有边界

更重要的是,法律盲目地与人类长期养成的嗜好对立,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还引起了强烈的负面效果。喝酒不过是一个生活方式问题。对于这样的生活方式,有人喜欢,有人不喜欢。而市场却是中性的,对于这样的需求,它仍然一如既往地去予以满足。讨厌喝酒的人可以说这些消费者和企业家不够道德,他们可以利用道德、舆论的力量来说服人们不喝酒。但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企业家去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却属于滥用政府权力。

长期以来,总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禁止那些对于个人没有益处的东西。有些东西,容易让人上瘾,或者消费者对其危害知之甚少,缺乏足够坚强的意志,容易被狡诈的企业家欺骗。这类消费活动,降低了生产效率,损害了社会环境,政府必须替那些消费者作出选择,禁止这些消费。

这种观点隐含的前提是:公众是盲目的,而政治人物和社会精英比公众更明智,什么对公众有害以及什么更有助于公众个人的健康发展。可这个前提是站不住脚的。在事关个人的事务上,每个人自己是最好的判断者。帮助人们选择生活方式,这不仅不是政府的工作内容,而且还是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强烈蔑视。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喝酒本身,而是政府、法律对于社会习俗和个人自由,究竟拥有多大干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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