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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hyxazhx 2018-12-11

问题:某发电企业能否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此电费收费权为发电企业基于自身合法的发电项目以售电方式享有的从电网公司获取电费收入的权利,电费收费权所对应的金额包括该发电企业现有及未来的全部电费收入。

解答:

(1)《物权法》关于质押标的之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标的可以分为动产及权利两类。电费收费权属于权利而非动产,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下称“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结合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应当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权利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由于电费收费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重点问题在于其是否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债权的认定标准,实践中确有一定争议。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全文之文义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之实践,我们理解,该办法所规定的供电产生的应收账款是指基于具体的购售电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而产生的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而拟作为质押标的的电费收费权是发电企业基于自身合法的发电项目所产生的获取全部电费收入的权利,其中包括发电企业尚未签署购售电合同但基于发电项目可能产生的全部收费权,因而不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条规定的应收账款。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经本所律师查询,《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0]198号,下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以电费收益权作质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电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提供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出质人即为借款人,质权人即为贷款人。

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的电费收益权可以向银行质押。但《管理办法》所规范的电费收益权权利人限定为取得电网经营许可证的电网经营企业,而非发电企业,因此,我们理解,发电企业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不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出质的电费收益权。此外,《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立法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电网公司享有的电费收益权外,经本所律师查询,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暂未规定发电企业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可以出质。因此,我们理解,电费收费权不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我们理解,电费收费权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

(2)其他规定

尽管电费收费权不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但,部分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电费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可以出质。例如,《湖北省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鄂经电力[2006]204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将上网电量电费收益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订立后,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经本所律师查询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中发布的电力处文件公告http://cs./dlc/wjgg/64542.htm,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目前依据前述登记办法,对部分湖北省发电企业提交的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进行审核后,准予登记。同时,经本所律师查询,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可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判决电费收费权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物权法》与部分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之间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除部分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及部分司法判例认定电费收费权能够作为质押标的外,经本所律师了解,目前我国国内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接受融资企业以其自身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申请贷款。综上,我们理解,目前国内部分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认可电费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但,根据《物权法》,电费收费权不属于质押标的;如将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不能完全排除存在违反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而被司法机关认定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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