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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机构评估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健康慢走 2018-12-12

    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对其成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工作面临着促进专业成长、加快本土化进程及优化专业服务成效的挑战,社会工作评估无疑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最佳制度回应。从国内目前的社会工作评估来看,有两种类型较为普遍,分别是社工项目评估和社工机构评估。作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社工机构的运行状况及专业性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因此东莞市在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方面重点放在对机构的考量上。在此,笔者基于工作实践,以社工机构评估为着眼点,就实务中应坚持的原则和如何坚守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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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原则

    评估的全面性是社工机构评估实现公正客观的坚实基础,其包含的内容也是多维的。

    (一)评估主体多元

相关利益方充分有效参与评估工作,是全面了解检视社会工作服务状况的一个基本前提。从东莞社工机构的评估主体来看,基本是多元化综合取向的,参与评估的主体主要包括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和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用人单位、机构社工、香港督导及服务对象。当然,我们主张在评估中应当坚持评估主体的多元性,但这个多元也应该是有重点的多元。在不同发展时期,各评估主体的评估权重应该有所不同。如在起步阶段,由于经验积累不够,以发展专业为主,这一阶段适当加大督导在评估中的权重是有必要的,但随着社会工作者专业水平和社会认知度的提高,就可以逐步增加服务对象在评估主体中的权重。

(二)评估内容全面

评估内容的全面是指在对社工机构评估的过程中,在评估的指标设计上,对机构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进行相应的检验评估。就东莞市而言,对社工机构的评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机构组织管理的评估,二是对机构专业服务的评估。从组织管理的角度而言,对社工机构的理事会运作制度、机构使命、组织文化、员工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通过评估加以检视,有利于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政府如何对社工机构进行扶持培育、监督管理等也可提供研究基础。从专业服务方面而言,社工机构与提供一般公共产品的部门既有共性,又有自身的独特之处,需遵循其内在的运作规则。如在机构的专业服务管理方面,要检视其是否有专业服务政策、专业服务要求、服务保密机制、专业伦理制定等内容。就具体的服务而言,则需对其服务的专业性进行考量,对其成效进行评估,以检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益。

(三)评估过程完整

    一个完整的评估过程至少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即“查”“问”“访”三个维度。“查”就是对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记录档案等进行普查或者按照统计抽样的方法按比例进行抽查,通过对静态资料的查阅,力争对动态的工作过程加以反映、还原。查的过程既是了解工作的过程,又是发现亮点和问题的过程。“问”是评估过程的第二个环节,也是与被评估方交流互动的环节。这一环节中,评估者根据评估的宗旨及在查阅资料过程中了解的相关信息,向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关社会工作者核实了解情况,就评估材料中的一些问题与评估对象进行核实,并可进一步了解当时做此工作的一些动机、具体做法、成功之处及尚需改进加强的地方。“访”是检验社会工作服务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既可以电话访谈,又可以实地走访;既可以访谈服务对象,又可以访谈相关利益方。通过对服务对象、相关利益方及当时工作场地的实地走访,可以进一步印证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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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原则

    评估过程的透明、公开、公正是评估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的重要保障,也是评估组织获得被评机构认可与接受的前提,因此公正性原则应贯彻于评估过程的始终。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一)保证评估组织的独立性

评估组织的独立性是保证评估公开公正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评估组织要做到以下两方面的独立:第一,评估组织应独立于社会工作行业之外;第二,评估组织应独立于政府之外。目前来说,东莞的社会工作评估是政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来进行社工机构评估,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由评估方独立组织评估工作,政府不参与评估过程。这种独立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排除了评估过程中政府主导的现象,可以避免出现评估垄断,同时也可以避免政府通过评估干预社工机构的自主性,因此独立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具公正性。

(二)评估过程坚持回避原则

    目前很少有高校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评估课程,对社会工作评估人才进行定向培养,这就造成评估组织难以从高校吸收到专业的评估人才。评估组织工作人员中有一些是从社工机构吸纳进去的,这就使评估人员与被评机构存在着某种联系。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评估方在对被评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坚持回避原则,即评估过程中如果评估人员与某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有利益上或者亲近的关系,评估组织则应要求相关评估人员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机构的评估,避免出现利益倾斜现象。

    (三)设立评估监督委员会

    评估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可以监督评估组织的操作过程,促使评估操作程序公正透明;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评估组织的公信力,使被评机构信得过评估组织。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以下相关主体组成。其一,政府部门人员。政府是评估组织的委托方,有权去监督评估过程是否合理公正。其二,参评机构代表。参评机构代表以一个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加入评估监督委员会,更有利于监督评估的公正性。其三,评估组织的理事。这三类代表直接代表了三方主体——主管部门、参评机构、评估组织,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可以兼顾各方的话语权。此外,还应邀请其他地区的评估专家加入监督委员会,因为他们可以以“局外人”的身份去客观看待整个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更有助于实现评估的公正性。评估组织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并接受监督委员会的审核。若被评机构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评估组织应针对被评机构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正改进。

    (四)坚持“证据为本”

    “证据为本”不仅是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时所需坚持的一个原则,也是社会工作评估中为保证评估的公正性所应坚持的原则。当评估结果公布之后,评估结果有时会遭到被评机构的质疑,往往会出现被评机构不知道为何被扣分的情况,这就容易使评估方与被评方产生“误解”。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在评估之前,评估方应有一个评估员及被评方皆认可的评估标准,评估员应针对被评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严格根据评估标准进行打分,而不应仅凭自身对资料的理解而去主观地给分。制定评分标准,一方面可以规范评估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当被评机构对评估得分有异议时,可以根据评分标准给予对方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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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原则

    社会工作评估对于专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它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把握与评判标准直接影响着专业的发展方向。那么,评估组织对社工机构如何真正做到专业性的评估呢?

    (一)评估人员需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评估组织要想有效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拥有一批专业的评估工作队伍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保证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及应对目前人才短缺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其一,在评估人员的筛选上,要按照严格的筛选程序进行,优先选择具有专业教育背景、丰富实务经验及社会阅历的工作者。其二,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建议高校设置与社会工作评估实践相匹配的专业课程,定向培育专业评估人员。其三,对评估员要进行严格的实践训练。新入职的评估员应全面学习评估专业知识和技巧,把握指标体系设计思路和方向,同时,在参与各地各种类型评估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各种类型、各地机构或项目运作实务,从内在树立起专业评估的尺度。

    (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评估需深入

    以东莞市为例,第三方评估组织对社工机构的专业性进行评估时,主要看两大方面,一是机构的服务管理是否专业,二是机构的服务成效如何。通过访谈发现,被评估机构对评估组织关于机构专业服务管理的测评比较满意,但认为对机构服务成效的测评相对来讲有些薄弱,不够深入。据受访者反映,在评估服务成效这一层面,评估组织主要是查阅一线社工的服务资料,以资料呈现的方式去评估社工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专业,缺少与提供一线服务社工的深入互动交流,可能会出现“美化服务”甚至“虚假服务”的现象。因此,在对社工的专业服务进行检验时,应采用“查”与“问”相结合的方式。另外,目前对社工服务的评估太过单一,未能系统地去看社工所开展的每一次服务活动之间的连贯性。如一些社区工作者目前正在做以实现社区共融为目标的服务,为了达到服务目标,他们会策划多次社区活动。在评估时,我们不仅要看他每次活动的目标是否达到,更要看在社区共融这个大的目标指引下每个活动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这些活动在目标设置上是否存在渐进性。此外,活动设计是否含有社工元素、体现专业价值,社工对社区共融的涵义是否有充分的了解,这些活动的设计是想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实现社区共融等,都应成为系统地评价社工机构服务专业性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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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性原则

    社会工作评估所追求的目标在于“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最终达到引领与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评估组织不断完善评估技能、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更需要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坚持发展性原则。

    (一)评估指标的设计需具有前瞻性

    社会工作评估的导向作用主要在于评估指标的设计。当前我国政府及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及服务成效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工作评估指标的设计也应更多地关注社工服务的专业性及成效性,并需以切合本土文化特征来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及适用性。指标设计参与人员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专业发展有整体的了解与把握。因为只有能够准确把握专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未来走向,方能设计出既符合当时当地专业发展水平又具有前瞻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参与人员不仅包括评估方、高校专家,还应包括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一线社工及参评机构代表人员,多方共同讨论建构出的评估指标体系,其科学性及适用性相对来说会比较高。

    (二)评估工作的进行应坚持动态性

    社会工作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决定了社会工作评估也必须呈现动态性特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地点,它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同的,评估时既要适合当地特征,又要符合该地的政策要求。比如在评估的第一年,首先应该对该地的社工发展情况做一个详细的调查,如果其专业基础及政策环境都比较好,那么对该地的社工机构进行评估时,机构运作的规范性及服务成效均可占到50%,随着专业的发展及机构规范性的提高,则可逐步降低机构规范性的权重,提高服务成效的权重。总的来说,评估应着眼于当时当地的行业发展水平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力度,并适时把握行业的发展方向,动态调整评估指标,以实现评估重点的适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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