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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不合法不用还?并不是这样的,复利合法但有限制!

 赛达公司 2018-12-13

法律知识要点:利滚利也叫复利,计算复利是高利贷的主要收入来源,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就会约定,借款人一旦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就是复利的开始。新闻报道中的有些案件,有人因高利贷被逼自杀,借款数额最初本金仅有几千元,短时间利滚利,滚到几万,十几的比比皆是,均是通过利算复利的方式算来的。

复利真的没有限制,可以随意计算吗?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复利计算,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利滚利不合法不用还?并不是这样的,复利合法但有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编认为该条文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

一、在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也就是可以计算复利,但是也有限制,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因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这样规定本质上还是为了防止高利贷。

二、 按最初本金计算,借期届满时总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实际上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利率较低的,可以允许多次利滚利,但多次利滚利之后产生的总利息,仍然从最初本金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利滚利不合法不用还?并不是这样的,复利合法但有限制!

从这个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计算复利是可以的,但仍然是有限制的,就是复利后产生的利息,无论怎么计算,从最初本金开始,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林某良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2月28日,金某玉以其经营服装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向林某良出具了《借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个月3%,后林某良委托林某将25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

2012年4月30日,被告金某玉通过转账方式向林某良汇款人民币22500元以支付3月到5月的利息,此后林某良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林某良以生意不好等理由多次变更还款期限,并承诺会按月付息,故经多次变更,还款期限变更为2014年5月30日。自2014年7月起,被告金某玉不再支付利息,经林某良多次催讨欠款,林某良承诺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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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经协商,将原来的25万元本金和拖欠的9万元利息合计为本金,故被告金某玉于2015年6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写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币340000元。

被告金某玉一直也没有向林某良支付本息,林某良多次追讨,被告金某玉仍置之不理,甚至拒不接听林某良电话。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林某良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息3%计至清偿之日) 。被告金某玉、朱某林没有答辩。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被告金某玉于2015年6月18日重新向林某良出具《借条》,虽然写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币340000元,但该款项是将被告前期借款25万元本金和前期拖欠的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9万元利息合计为本金,而前期利率口头约定为月息3%,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30000元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故法院只确认被告金某玉于2015年6月18日重新向林某良出具《借条》中写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币340000元中的310000元为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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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某玉欠林某良借款31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有林某良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林某良在庭审时的陈述为证。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金某玉欠林某良31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金某玉应当向林某良清偿借款本金310000元。林某良要求被告按月息3%计付利息,已超出了法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日期也应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由于本案约定的利率标准已经达到年利率24%的标准,困此利息的计算本金仍只能按250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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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某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良清偿借款本金310000元以及利息(该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款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

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也就是逾期利息计入本金,产生复利。


利滚利不合法不用还?并不是这样的,复利合法但有限制!

本案中,林某良最初的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后因金某玉无法按时偿还,按年利率36%计算逾期利息,所得利息再计入本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经过计算对于超过部分的30000元不得计入本金,所以本金最多是310000万。但在后续的利息计算上,明显只能以25万元为本金来计算利息,为什么?因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计算复利的,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所以,这个案件中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是310000元,但后续的利息只能按250000元计算。如果按31万作为计算后续利息的本金,这31万里有6万元是按年利率24%计算来的,这个利率标准已经是最高的标准了,再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肯定会超过限制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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