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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业传承 | 如何为家族企业传承搭建一顶大帐篷?

 昵称61058279 2018-12-18

未来十年,中国的民营家族企业将迎来“继承潮”,对于创业致富的老一辈人来说,“富不过三代”的财富魔咒是他们最担心的。西方专门研究家族企业的学者也得出类似结论,即不能顺利传承给下一代的家族企业高达80%,至于能传到第三代的只有10%多一点。当前,民营企业由于企业传承问题处理不当而导致家族内部纷争不断的事例并不少见,如何减少这种纷争,使家族企业平稳过渡,笔者从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现实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作简单的论述。


当继承人人数众多,

可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多人继承制可能导致分家析产、各立门户,当初民营企业的规模经营不再存在,或者股份被稀释,使上一辈打下的“江山”四分五裂,随时有被吞并的危险。因此要避免这些问题,上述企业的拥有者应该未雨绸缪,事先立好专业有效的遗嘱,使有经营才能的继承人继续执掌企业,其他继承人在财产上得到补偿。


多子女家族继承企业的重要原则是确保股权的集中度。可采用一人控股,其他继承人获得股权外的财产的做法,或者在家族内部做出规定,其他继承人有义务将其股权优先出售给选定的接班人。


另外也可以参考日本及韩国企业家的做法,即实行长子继承制,由长子继承全部企业股权,而将家族中的其他小部分财产分给各家族成员,这样有利于集中企业资本,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使企业持续发展。如果一个企业长期以来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即使才干不是非常突出的人作掌门人也不会对企业发展有很大负面影响,更何况经过长期的培养,接班人守业基本不成问题。


如果继承开始后立即对企业股份或合伙份额的分割会损害共有财产的价值或企业的发展,我们也可以借鉴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允许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定一个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通常大部分国家是五年,最长的是三十年。在此期间可通过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推选的合适人选,代表继承人共同处理企业事务,延续家族企业的稳定性。

当继承人不适合继承,

可选择遗嘱信托方式实现财产管理



遗嘱信托起源于欧美国家,是指由立遗嘱人在生前与受托人签订财产信托合同,委托受托人在其去世后依遗嘱内容执行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相关事宜,以完成遗产分配并照顾继承人。 


遗嘱信托历经上百年验证,已成为家族传承的有效手段。2011年美国苹果公司前董事长乔布斯逝世,留下了巨额财富。据国外媒体报道,在其去世前两年就以遗嘱的方式将多处房产及巨额股票交给不同的信托机构管理,并对其去世后遗产的收益及分配做了妥善安排。英国戴安娜王妃去世时两位王子非常年幼,没有管理资产的能力,幸好戴妃未雨绸缪生前就立了遗嘱,其内容并非分配遗产,而是将其大量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保值、增值,待王子成年由他们自己决定这些资产的处理方式。


信托遗嘱在西方国家运用非常广泛,资产丰厚而继承人构成又非常复杂的富翁们借助专业而有效的遗嘱,能最大程度地使自己的财富得以传承,并减少遗产纠纷的出现。


根据贝恩公司与招商银行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只有35%的“二代”愿意接掌家族企业。极端例子是苏州一家族企业的第三代传人砍断自己的手指表达抗拒家族要求其接班的意图。而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该法条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创一代”选择遗嘱信托作为身后财产的规划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遗嘱信托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当继承人年幼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亲自打理企业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遗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使遗产保值、增值,等到继承人成年或具有管理能力时再将资产移交,避免家族资产因疏于管理而被不良用心者霸占或贬值;二是可避免人数众多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而分散企业的股份,使创始人家族失去控股权,采用将股权交给专业公司打理的方式可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三是既保证受益人未来的生活,又防止其过度挥霍,甚至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四是如果将来征遗产税的话也可合法避税,这是由信托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信托是把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委托人去世该部分资产不在其遗产范围内,故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遗嘱信托方式因委托人生前便安排好了去世后财产处理事项并指定受益人,从表面上看能减少家族内部成员的纠纷,实现财产的平稳传承。然而遗嘱信托存在两大弊端,一是要实现财产传承的无缝对接很困难,主要原因是委托人去世后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就把遗留的财产转给信托公司管理,各种手续办下来两三年是常态。因此遗嘱可以表达意愿,但无法实现马上管理。二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内斗,其主要原因是承受遗产分配不利后果的家族成员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扰遗嘱的执行,比如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或拒绝签字等。


典型的例子便是中国“裸捐”第一人余彭年,生前立下将自己80亿的资产于去世后全部拨给余彭年慈善信托基金管理并投入慈善事业,在其逝世半年后被其次子以父亲无权处置亡母的财产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与遗嘱的受益人对簿公堂。


另外一个轰动的案例是台湾船王张荣发被称为“史上最偏心”遗嘱案引发的家族内部争斗同样也是旷日持久。因此由于遗嘱本身具有的风险性同样会影响或转嫁到遗嘱信托,使得遗嘱信托成为具有较大风险的一种财产传承工具。


为规避遗嘱信托风险,

家族掌门人选择信托方式管理资产



成功的家族企业传承模式既能兼顾企业的发展和子女的兴趣,平衡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避免家事纠纷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完整性的破坏,使得家族财富和家族精神能够代代相传。


相比国内“子承父业”的传统方式,“家族信托”这个舶来品正在为国内家族企业提供更精确、更细致、更周全的财富传承方案。家族信托能有效避免遗嘱常见的法律风险,它与遗嘱信托最大的区别便是委托人生前就将信托设立好并完成资产转移的所有法律程序,委托人在较长的有生之年都可以亲自监管信托财产的运营,出现问题时也可以进行调整和应对,从而保证去世后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最大限度减少家族成员的内斗。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刚刚起步,但逐渐为高资产人群接受并尝试,有可观的市场需求。2013年1月,内陆第一只家族信托诞生。一位年过40的企业家与平安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的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合同。根据约定,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2015年6月,中信银行家族信托业务在上海正式启动,为客户提供财富隔离保全、保值增值和有效传承的定制化家族信托服务方案。


我国《信托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家族信托设立要符合下列基本规程: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信托文件;二是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此做法不仅是出于家族财产的安全考虑,更出于家族财产的整体管理和传承的需要;三是应当办理信托登记。


在我国,从事家族信托服务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各具优势,也各有不足。信托公司具有牌照优势,但欠缺的是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具有产品和客户优势,但欠缺的是牌照与事务性管理人才;律师事务所拥有信托框架设计与信托文件制作、家族信托法律事务性管理优势,但欠缺的是信托牌照与资产管理技能;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具备较强的市场能力,但欠缺的是牌照、产品和信用能力。因此以上机构都无法单独将家族信托业务做好,需要各家机构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家族信托的市场设计。


家族信托由于在我国大陆地区刚起步,上述信托还仅限于单纯的资产信托,而对于整个家族企业的传承管理还有待于现行继承法律制度及现代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共同完善。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国的经济发展未来,家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即使是退出企业经营,也可以通过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对财富进行积极管理,不但可以使家族财富保值增值,还能使家族成员得到全方位的服务,家族财富仍能够得到有效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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