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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有的时候比法律更重要

 大科技杂志社 2019-11-08

法学博士讲法不讲情

2003年,一件法学博士休妻案引起媒体热议。30岁的刘某是一个法学博士,曾经与其妻子有过一段如胶似漆的爱情。当初,因为家庭经济窘困,妻子鼓励丈夫考研。在丈夫求学的岁月里,妻子默默无闻地承担了一切家务,含辛茹苦地支持丈夫读书。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当丈夫接到博士生入学通知书时,一封休妻书也同时到来!在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丈夫把妻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法学博士侃侃而谈:迫于家庭压力匆匆结婚,双方性格不合埋下隐患,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最终破裂,请求法官准予离婚。其妻一一辩驳:双方自由恋爱,婚后如胶似漆,同事可以作证,所谓长期分居,主要原因是法学博士在上学,其妻为支持他上学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其妻质问道:“我为你求学做了那么多,难道毫无感念吗?”法学博士语惊四座:“我是学法学的,我只讲法,不讲情。”

而法官从法学博士写给妻子的信来看,其间洋溢着浓浓的爱意,现在说感情确已破裂,还为时尚早,因此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当然,如果法学博士在亲属和妻子的亲情感化下,再加上法庭的劝解,能够回心转意,破镜重圆,这是我们所有善良的人都期望的一种结局。但事实不是我们所想象。据报道,这位法学博士在求学期间红杏出墙,与其他女性成双入对,花前月下,极尽浪漫之能事。作为法学博士,他知道即使女方不同意离婚,只要他耐心地等上两年,在这期间不与妻子同居,法院就得判他们离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两人两年内不过夫妻生活,即认定他们感情却已破裂,从而准予他们离婚。这样的负心汉,我们除了道德谴责外,法律对其却一筹莫展。

古代婚姻要合乎情理道德

这样的案件如果放在古代会如何处理呢?这会使我们想起一个家喻户晓的案例:包公铡美案。宋代穷儒陈世美,进京考中状元,被招为驸马,其发妻秦香莲带二子上京寻访,陈世美非但不认,还企图杀人灭口,香莲只得投告于包公。包公审案,刚开始也从情理入手,希望陈世美能有悔改,与秦香莲母子相认,从轻发落。但陈世美自恃皇亲国戚,死不悔改。包拯觉得如此绝情绝义并灭绝人伦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使太后和公主赶来求情,但包拯终不让步将陈世美送上龙头铡。

从法律上来讲,婚姻完全属于个人权利,要不要离婚都是个人的事,法学博士或者陈世美想离婚就离婚,碍不着别人。但随意抛弃糟糠之妻的离婚,不仅对另一方和整个家庭造成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产生影响,在古代陈世美和现代法学博士这两个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了让丈夫出人头地,妻子都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如果丈夫获得成功后,就要甩掉曾经同甘共苦的妻子,那将这个社会的道德置于何地?

两个相似的案例,时代不同,结局截然不同:一个人头落地,一个另觅新欢。它们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包公铡美案,千百年来,广为流传,极大地提升了古代社会的道德风貌,古代就有“贫贱之交不可弃,糟糠之妻不下堂”的佳话;而现代陈世美案不仅不能提升社会道德风貌,而且会对社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仅仅强调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我们对待一些案件时,必须将道德融入其中,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没有人情的法律伤人心

法律是冷冰冰的、精于计算的,常常对社会上应有的情理加以拒斥,造成了法律与情理之间的矛盾,由此,法律也造就了整个社会某种程度上的人情淡薄。

不久前,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家庭房产的法律解释,其中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这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其中包括很多女性的非议,甚至改变了当下很多年轻女性“为房子而结婚”的择偶观。

为什么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会掀起这么大的波澜?就是因为它用冰冷的语言刺破了婚姻的温情。它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的财产分割是否充分地体现了婚姻本身的情理?它是否会引导婚姻变成一种经济计算行为?

在一个互助互爱的亲情社会里,冷冰冰的法律常常会刺痛互助者的心。有这样一个案例:2011年的一天,湖南省永州市的一村民盘某喝完喜酒回家,半路遇上同村村民蔡某,蔡某表示愿意用车送其回家。行车途中,由于蔡某操作不当,致使发生翻车事故,盘某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将盘某送到了医院,还当场交纳了800元医药费。此后,盘某将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蔡某赔偿医药费。

按照法律,蔡某承担主要责任,需承担盘某的医药费,法院如果按法律判罚,虽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却伤了助人者的心。幸好法院基于社会人情,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使得一起因好心载人而酿车祸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这类顺应了法律却违背了人情的案例不时会出现。2011年的一个周末,张女士利用休息时间带着5岁的女儿到本市某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的过程中,与张女士住同一小区的一位孩子奶奶也带着小孩来玩,两个孩子都很熟悉。后来,这位小男孩的奶奶临时有点事,请张女士帮忙照顾一下小孙子,一向热心的张女士一口答应了下来。没想到,在玩耍中,张女士代为照管的小男孩被其他小朋友撞倒了,造成骨折。事发后,小男孩的奶奶说是张女士没照看好孩子,医疗费用应该由她来出,并把张女士告到法院。法院最后判令张女士支付小男孩医疗费等共计2万多元,这使得张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我是出于好心帮忙照看孩子,谁也不愿意出现这样的事情,为什么医疗费要我自己承担?”

法院的判决确实是基于法律,但却伤害了帮助者的心,这样下去,以后谁还敢帮助别人?社会人际关系只能越来越冷淡。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是以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如“天理无非人情”或“王法本乎人情”,可见,说到底中国古法学思想就一个字:情。中国现在的法律多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这些法律本身就与中国传统不同。我们引进西方法律时,必须对其进行改造,让它合乎中国的情理。

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情理,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情理,一个传统有一个传统的清理。如果一个事物并不被当时当地理解,就会产生隔阂,其施行的效果自然极为不佳。只有以中国的情理为基础的法学思想才能在中国扎下根来,不给中国带来负面影响;也只有合乎中国情理的法治实行起来,成本才最小;判决合乎情理,双方都能接受,这样执行起来,才不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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