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附中高一年级下(KS1.S2)第二次作文训练 命题、修改、点评:王侠 范文提供者:王思语 崔家齐 余奕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近日,西安张女士因丈夫李某总是酒后开车,屡劝不改,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丈夫;警方查实后,依法对其丈夫李某进行了教育和判处其三个月监禁,并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此事赢得众多网友点赞,也引一些质疑,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全国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议论文,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范文示例: 大义并不“灭”亲 KS1:王思语 张女士因为丈夫酒后驾车且屡教不改,向警方举报了丈夫。乍一听,我们可能会觉得诧异,因为她举报的是自己的丈夫。平常生活中我们总是宽容与自己亲近的人,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常理。这就引发我们思考:人情与事理的界线到底在哪? 首先,站在人情的角度来看,张女士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张女士发现丈夫屡次酒驾,于是多次劝解,但是丈夫对此却置若罔闻,张女士屡次劝解这是尽夫妻之情,是合乎人情的。 其次,站在事理的角度来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标尺不能因为情感而挪移。李某酒后驾车本就是违法行为,如果继续放任下去,于己于人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不知在哪一天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由此可见,张女士选择报警,这是合乎事理的,体现了张女士对法律的尊重,对社会秩序的自觉维护,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由此可见,张女士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既然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反对呢?这说明在我们生活中,当情与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一些人还是倾向于情。如果当情与理发生冲突的时候,张女士选择了情,任由丈夫酒驾,长此以往,丈夫难免因此而闯祸。轻则伤己伤人,重则由此殒命或者伤害别人生命。若果到了那个时候,人情又在哪里?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张女士的报警行为,是弃“小情”顾“大情”,这个“大情”就是丈夫的人身安全,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由此可见,人们不应该反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我们的社会需要这种凛然的大义。 荀子说:“人性本恶”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有人性之恶,这是人性的必然。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约束人性之恶,让人们弃恶扬善。而大义灭亲实际上有利于亲人改邪归正,从这个角度去看大义并不灭亲,反而是对亲人的一种保护。我们对事物、对正误、对是非的评判标准不应因情感的亲疏而变化,而应该以法律、以社会道义为准绳。 然而,有人会说,君不闻孔子“子为父隐,直在曲中”的典故吗?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曲中矣。”孔子所谓的“直”就是父子之情,孔子认为在这件事上,孩子为父亲隐瞒是正确的,我不敢苟同圣人这一观点。因为如果人情建立在折损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那么这个人情就是狭隘的,我们赞赏的是大情大义。 那么何为大义?疫情期间有一名妇女带着一个年轻人来派出所自首。她的儿子出售大量不合格的口罩而诈骗他人七十多万元。我们都知道,使用不合格的口罩对它于新冠病毒的防范作用微乎其微,而诈骗贩卖不合格口罩无异于谋财害命。这位母亲不顾及母子亲情,揭露自己孩子的不义行为,避免了很多人因为假口罩而传染疾病的行为就是大义。大义就是超越亲情之上的社会道义。这种大义看似无情却有情。儒家讲“亲亲仁也”墨家讲“兼爱”,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就是一种大仁爱,一种兼爱的情怀。 亲情是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亲人是除自我外最亲近的人。千百年的宗法制度,姓氏传承,使血浓于水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反作用于礼法制度,使社会成为一个以道德为内驱力,以法律为边界的有秩序的群体。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重视亲情。但是我们也要铭记:法不容情。当我们身人情而失去公平的社会,我们也无法接受一个只有法律而毫无人性的社会。总而言之,情理冲突,选择理,因为大义并不灭亲。 侠评:思语的文章紧扣实践逐层分析,条理清晰。层层推进,逻辑严密,段落过渡衔接自然、紧密。文中选择的论据也恰到好处,论据的表述与论点契合度高,结尾段从辨证的角度再做分析,使文章观点深刻、辨证。 情理冲突,明智抉择 Ks1:崔家齐 人类是情感的动物,这是人类独特性,那么是否意味着人的生活中“情”便足够呢? 近日,西安一女士因丈夫经常酒驾,屡劝不改,因此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丈夫,最终她丈夫终被教育并判处三个月监禁。这位女士的做法就是将情、理相结合,做出了合理的判断,因而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赏,所以,我认为,情理冲突,明智抉择,方是正道。 郁达夫曾说过:“人的情感,人的理智,这两重灵性的发达与天赋,不一定是平均的。有些人,是理智胜于情感,有些人是情感溢于理智”。自古均在论述情与理,那么何为情?何为理呢? “情”,由偏旁部首可解为“心”,人人生而有情,即自己心中所想,广义上来说就是主观想法与意愿。不可否认,“情”是可爱的,是灵魂中最温暖的一味,但卢梭有言:“良心是灵魂之声,感情是肉体之声”,因此在需要理性判断的情况下,我们不仅要发肉体之声,更要发灵魂之声。 “理”,即取“王”意,取“法”意,理是严谨的,不掺杂任何主观意愿的纯客观条件与规则,如单纯的法律条文就是冰冷的规则。 情与理的关系可引申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中又可引申为“礼”与“法”的关系,“儒家”与“法家”的关系。而中国古代最大特点就是礼法不分家,学术上“儒”“法”一家,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情理与法理传统,从周代“德主刑辅”到秦朝“一断于法”,再到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均论证了情与理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且均衡调配,才能规矩塑人,安定社会。 毕达哥拉斯说过:“做自己感情的奴隶比作暴君的奴仆更不幸”。我们又该如何处理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首先就个人而言,遇事要做到不偏情不偏理。一个人遇事不被主观情感所左右,而失去判断力,也不被客观规则所束缚,而冰冷无情。这是文明人的标志。张女士首先对丈夫多次劝解,这是情,其次在丈夫置若罔闻的情况下,她才选择报警,在情理冲突的时候,她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其次才诉诸法律,她的最终行为是客观公正,不失偏颇的,所以,值得赞赏。 其次针对他人、国家与社会而言。个人自由应服从集体自由与国家利益,即个人自由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如事例中的女士的做法就是在丈夫的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选择了个人自由服从他人自由的原则,最终合理恰当的处理了问题,不仅赢得赞赏,而且保护了丈夫及家人生命安全,也捍卫了他人生命安全与自由。 反观现实,在情与理发生矛盾的时候,又有多少人能够自觉的去捍卫理呢?多少妻子在丈夫的双手伸向国库的时候,不仅不劝解制止,反而怂恿成全?有多少父母眼看着孩子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美其名曰“民主”管理?有多少朋友看见同伴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却碍于情面不闻不问?情与理的抉择原本就是一个二难选择,但我坚信,随着“法治”“文明”精神的深入人心,更多的人面对情与理的冲突,会像张女士一样,毅然决然地选择“理”。 侠评:家齐文字一改往日华美之风,然质朴的文字传递着较为深厚的文学底蕴。文章大致的思路明晰,文思缜密。作者从情与理两个字的字源说起,解释了:是什么。再将情理关系上升到礼法关系,儒法关系,然后辨析面对情理冲突该怎么去做,结尾段联系现实,凸显出张女士选择的难能可贵,并引发人们思考,给出希望。理论的高度,材料的扣合,现实的联系,使文章有血有肉有风骨有高度。 高尚——若你对生命负责 KS1:余奕玮 张女士因自己的丈夫酒后开车,屡劝不改,无奈向警方举报,她的丈夫依法受到处理。这件事情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有人赞同,有人则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人情,不理性,甚至破坏家庭关系的。 我对后者不以为然。 首先从家庭关系来说,举报一定会破坏家庭关系吗?这要从举报针对的问题来看。张女士是因丈夫酒驾而举报他,所以举报针对的问题是酒驾行为,虽然丈夫因此而失去短暂的自由和受到训诫,但接受教育,最终明白事理的丈夫,恐怕会对她感激不尽。所以,举报不一定影响家庭关系,反而不举报,任其发展,一旦发生恶性事件,那不仅影响的是家庭关系,还有人身安全。 其次,举报是不理性的吗?丈夫酒驾,张女士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道德,二是法律,举报便属于法律方式。从事件本身出发,张女士先是劝诫丈夫,使用道德方式,在毫无作用的情况下,又才使用了法律方式,难道这是不理性的?当发现劝解毫无作用还继续使用或听之任之,这难道就是理的吗? 再次,张女士的行为没有人情吗?人情的主体便是人了吧。没有了生命,哪里有人情?就好比美国污蔑中国没有人权一样,当没有生命做基础时,人权便失去了依附的对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这看似“没有人情”的做法,才是对生命真正的负责。 由此可见,批评者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张女士的行为应该被赞同。因为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及亲人生命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负责的行为。其实在这个事件中,张女士完全可以不劝自己的丈夫,不举报他的酒驾。法律中没有规定为妻具有举报丈夫不法行为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张女士可以选择“劝”或“不劝”,也可以选择“举报”或“不举报”,都由她自己决定。 还记得曾经引起极大争议的“扶不扶”的问题吗?这两个问题有一定的相似性。老人摔倒,路人当然可以选择“扶”或“不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人必须搀扶摔倒的老人,人们选择扶大多出于道义。毫无疑问的,选择“扶”一定会受到褒扬,因为这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是一种对他人生命负责的高尚行为,所以,扶人者最终收到了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张女士的举报又何尝不是对他人生命负责呢?这两种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是道德高尚的体现,应该得到认同的,更何况,张女士的行为不仅成全了社会公德,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当一个人敢于对他人生命负责时,我们不要对她求全责备。因为这种出于道德的行为,这种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这种为了他人生命负责的行为,本就足够高尚。 侠评:奕玮同学的文章胜在先破后立的思维。批评者可能产生的质疑,被一一击破,而后立论。立论之后再阐释为什么赞同。这让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尽管小女生的笔力还显得拘泥、稚嫩,但即使先生读文,我想也会莞尔一笑。 感谢利用自己课外时间,将文章电子版发给我的三位家长,教育历程遇见你们就是最美!---2021.4.21王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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