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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乡土中国》

 卷美书香 2018-12-28

№1 导语

乡土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代名词,它意指中国铺陈在土地上的广大农村。在传统中国,农村尽管是社会的基层,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支柱,它维系着小到一个宗族大到整个国家的秩序与结构。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句话放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是非常准确的。大部分中国人从出生便接触到土地,伴随着春种夏长、秋收冬藏这种一年四季的劳作,人的一生都在和泥土打交道。人向土地播撒他的勤劳,土地则在适当的季节向人回馈它的赐予。人和土地的关系是相互而密切的。

 

传统中国的生长土壤环境,主要集中在长江及黄河流域的平原地带。这里的土壤既不十分贫瘠,也不特别肥沃,它的程度介于二者之间。土地的产出就主要决定于人的劳作:多劳多得,不劳无获。这种生长环境培养了中国人自力更生的坚韧品格。不愿求人,也不全靠上天的赏赐,而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所以传统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很少是认为人的一切劳作都是毫无意义的这种消极宿命论,也很少有全然期待上天神明赏赐的弥赛亚式盼望。传统中国人始终将眼睛望向土地,用自己的双手卖力耕耘,并充满信心地期待土地不会辜负人的努力与付出。在这种“付出—收获”的循环中,风雨雷电、水旱之灾是常有的事,人也因此在这片土地上经历了上天的反复无常。这种经历孕育了早期中国哲学精神中的“辩证法”:在“常”中发现“无常”,又在无常中发现“常”;在“有”中发现“无”,又在“无”中发现“有”。所以尽管中国人饱经人世的无常变幻,却仍不完全萎靡自暴自弃;因为他们相信,一时的挫折是世间常有的事情,只要人鼓起自己的意志,人生必能迎来转机。这种坚韧的品格使得中国能历经数千年的波澜起伏而仍得以保存,无论何种逆境仍可直面人生的惨淡,向死而生。


№2 乡土和其上的人

土地,对我们来说,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对于土地的理解越深,便会对其上的社会、文化以及人的理解越透。今天,我们将走近乡土社会,看上面的人,听人所说的话。


在乡土中国,土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乡土人甚至认为,土地也是一位神明,它掌管着尘世间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土地就像一位母亲,我们从它怀里出生,临终时又回归到她的怀里。土地既是衣食生活的来源,同时也是情感的精神寄托。与“土”联系在一起的是“乡”,这既是指一个空间概念,也指一个共同生活的社群。“乡”是落实在某一块“土”之上的,也意味着一群共同长大生活的人,这群人是我们自小便熟悉的。

 

在现代社会里,“乡土”似乎成了“落伍”、“老土”、“愚昧”的近义词,但这只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因为知识来源和构成的不同,城里人接触到的知识多数来自书本文字以及时髦的物质文明,而生活在乡土的农村人的知识则是围绕着他们生长的土地。他们熟悉四季节气的更替、气候的差异、各种动植物的生长与习性,更多的是通过对身边这块土地的熟悉来认知这个世界的。这种认知是一种古老原始的传统,远在书本文字之前。在这种传统中,人与自然是一种更为亲密的关系。乡土中的人不是通过文字中的抽象概念,而是以他的经验感知到自然世界的变化,并在这种变化中反思人类自身。在这种感知中,人与自然形成一种互动:自然启发了人,人也体悟(即在实践中找感觉、感悟)了自然的奥秘。所以在乡土社会中的人对于生命有着更为直接贴切的感知,他们看见、听见、触摸、咀嚼来自大自然的不同生命,并最终理解人的生命本身,他会更自觉地将自己纳入自然变化中的一部分,理解生老病死的循环是自然奥秘的一部分。

 

№3 乡土社会的地方性

对于土地的依赖使得乡土社会的人在空间上是相对固定的。他们不太迁徙,而是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同样一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过着大体类似的生活。迁徙大都是在严重的水旱灾或战乱时期等特殊情况下才会发生。从小生长的土地会被默认为死后的埋葬之地,“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是乡土人的生命循环。乡土是他们的摇篮,也是他们的居所,同时是他们的最终归宿。乡土人在同一片土地上一代代地生长,就像一颗种子逐渐成长为大树,树大后要分枝:一片土地上的人数达到一定饱和,便有一批人卷起家当离开,到另一个地方重复种子长成大树的过程。所以,相对而言,乡土社会的总体结构是比较稳定的,而且偏于固定。但中国的乡土社会不是一家占据一大块地方,或者独居在某个山林,而是群居在一起,这也是乡土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小农经营的特点意味着农耕地点不会离居住地太远,方便照料农地;其次,兴修水利等工程不是某个家庭所能承担的,而需要集体的合作完成;第三,为了安全,集体便于保卫;最后,在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们依照齿序(指年龄长幼)分别继承祖上的家业,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为一个庞大的有血缘关系的村落。

 

因为空间上的相对固定,乡土社会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在这个社会中,小孩子是在别人眼中看着长大的,而成年人在小孩的眼中也是自小熟悉的。这是一个熟悉的很少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维系秩序的是一套习惯规矩,而不是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公约或法律。乡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交往所及都是熟人,在熟悉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日常交往中的相互信任。令外国人称道的正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中的这种相互信任,这种信任不需要订立契约,也不依靠法律的规定,而是这个日常交际圈中的基本规矩。因为从小熟悉这个熟人社会,所以乡土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自觉地按照这套规矩办事。“不守规矩”的人是很难在这个乡土社会中立足的。

 

土地和乡人构成乡土中国的两大要素,分别成为了影响乡土人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因素。在这种环境中生长的人,既保留了来自土地的淳朴习性,也建立了来自熟人圈的淳朴人际关系。在这两种环境的影响下,生活习惯的养成,是靠潜移默化而在一个人身上形成的,而不是现代公民社会陌生人之间靠订立法律条约及暴力制裁来维系。“按规矩办事”正是乡土社会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地域上的人事物相互协调的结果,也只有从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才能理解。这种规矩不易养成,因此也不易除去。


№4 乡土社会语言

乡土社会中的人很多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很多是文盲,但这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是一个完全愚昧落后的世界。乡土社会有一套自己的语言和运行逻辑。生长在城市里的人,知识的来源主要以文字为媒介,是高度知识性的;乡土社会中的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通过亲身的感知,通过各种感官来认知自然中的事事物物。乡土人也许没有学过数学,但不意味着他不懂计算;也许没有接受过儒家的伦常教育(通常指伦理道德),但不意味着他不遵守日常的伦理。如果要硬性区分的话,都市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文字书本,而乡土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躬行实践。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因为没有文字,人们之间的交流都借助于身边的事物,所谓的“结绳记事”就是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活中的事情。这种交流完全依靠双方都非常熟悉的生活经验,建立在双方的默契之上。笔者认为,这种交流的语言可称为“日常语言”,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交流使用的语言,它们不一定是文字的形式。

 

乡土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主要是“日常语言”,而不是“书本语言”。日常语言意味着对话的环境和内容(人事物)在对话双方是熟悉的,对话也是在熟人之间展开。理解乡土社会的语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空间性与时间性。先说空间性,乡土社会不同于都市,在大都市里生活的人每天都要面对许多陌生面孔。在同这些不同的陌生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使用名片、记事簿等文字记录来帮助识别和记忆,以区分不同的人事物。而乡土社会因为是一个熟人社会,每天面对的都是向来熟悉的人,不需要一个记事簿来区分不同的人事物,因为在这个熟悉的环境中,每一个人事物在他的记忆中都有一个熟悉的特定位置。乡土社会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它的空间距离基本是在日常活动所及的范围,不像城市的空间那样庞大,需要使用文字信件等方式来传达自己的意愿。在乡土社会中,需要表达的问题基本可以面对面地当场说清楚,文字是不需要的。特定的区域形成了特定的语言,这既可以是一种口音上的差别(方言),也可以是一种言谈习惯的差别(行话),这种特定的空间性构成乡土社会语言各不相同的特点。

 

其次要理解乡土社会语言的时间性。语言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同时也是一种记忆。它既可以是一种个人记忆,也可以是一种集体或族群的记忆。“记”是在当前而面向将来,“忆”则是在当前而回想过去。我们“记”住某事,是为了希望将来有一天能重新“忆”起它。记忆并不是一个本能的事情,而是在生活中磨练选择的结果。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为了照亮过去、现在以至将来的生活。我们的记忆大多是为了当前需要或预测的未来需要,记忆正是为了生活。都市生活中的人的记忆是横向的,他的记忆链条是为了串起当下在同一个庞大生活空间中的人事物,是为了调动这个不断变动的环境中的种种因素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乡土社会中人的记忆却恰好相反,他的记忆链条是纵向的,它串起的是在这同一块土地上祖祖辈辈的经验的集合,也就是所谓的文化。乡土社会中人的记忆是通过口头语言来传递的,朝代的兴亡更迭他们不感兴趣,传递的多是自己祖先父辈们在这块土地上所经历的值得传承的故事。正是在这样一代代的口述传授中,每个家庭形成了相对独立而意义特殊的历史传统,也是每个家庭的核心精神。每个乡土社会的人,都可以通过重述的方式来传承或重建自己家族的历史记忆,并最终汇入到一个悠久绵长的大历史传统之中。


№5 乡土社会结构的格局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中国人更关心自己私人空间里的事情,而对公共事务表示淡漠。“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正是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之一。在一个生活区域中,一家人也总是只料理自己家门前的事,根本不关心公共的生活。乡土社会中,“私”是比“公”更重要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同心圆关系,以己为中心向外扩散。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就像是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的网,它的中心点就是自己。

 

乡土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个以亲属关系结成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网的结构是一样的,但网里的内容却大不一样,没有两个人所认取的亲属可以完全相同。好比兄弟两人固然有相同的父母了,但是妻子儿女又不一样。每个网络都有个“己”作为中心,不同的网络随着不同的中心而变动。这个“网络”就是所谓的“伦理”,“伦”表示次序,重在分别。传统社会讲究“五伦”,即所谓“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以及儒家倡导的“君臣有义”、“父子有恩”、“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价值观,都是在这个伦理网络中扩散并建立的。


№6 伸缩自如的自我主义

乡土社会的伦理网络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时随地地变化,是可以伸缩的。以自己为中心,在五伦基础上可以不断向外扩展,因为每个人都有一个庞大的伦理网络,而网络之间因亲缘关系可以相互连接,使得一个人的人际网络可以根据自己地位、声望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得无限宽广。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某人的权势及影响,他的伦理网络可以包括全村,甚至形成一个小王国。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将亲疏不同的人纳入到自己的“家庭”成员当中,从而使得这个圈子不断扩大。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一个人的伦理网络也可以缩小到六亲不认、孑然一身的地步。因此乡土社会中的人更容易体会“世态炎凉”。

 

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都有一个“己”作为中心,但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之于“全体”。支撑“个人主义”的主要是两个原则: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预设了一个“团体”的存在,而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是一切价值都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传统中国社会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之上的“家天下”,国是皇帝之家,“家”与“国”的界线从来就是难以分清的,都是从自己这个中心里推出去的社会势力里的一圈而已。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中,可以具体着手的只有“己”,于是“克己”、“正己”就成了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在这种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从个人为中心逐渐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条条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此传统乡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而儒家经典《大学》中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归结到底也是以“修身” 为本。


以自己为中心,向上四代,以至高祖父母;向下四代,以至玄孙;旁系四代,包括族兄弟及姊妹。上下左右四代加上自己,纵线为九族,横线也是九族。其中的亲疏关系也以自己为中心点,以同心圆的模式向上下左右扩散,越靠近自己关系越近,反之越疏,这在丧服的规制及服丧时期的长短方面体现出来。“五服”分别为:斩衰(cui)、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九族以内,丧服的轻重由内向外减轻,最靠近自己的一代最重(斩衰),最远的一代最轻(缌麻)。

 

№7 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

在人类的原始社会,因为恶劣的自然生活环境,个人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团体之外生存,打猎、御敌都需要团体协作。在那种情境下,“团体”是个人生活的前提。进入农业社会以后,在可安然居住的乡土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在土地上自食其力的生活时,团体的重要性就开始下降。它不再是每天所需,只有偶然的和临时的非常状态才需要伙伴的协助。于是,在乡土社会,和别人发生关系是后起和次要的,并且在不同的场合,个人联合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因此乡土社会采取的是一种“差序格局”,它运行的逻辑是视不同人在自己生活中的亲缘重要性而定。

 

与“差序格局”不同的是 “团体格局”,这是西方社会的主要特点,与中国大有区别。在“团体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立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之上。“团体”并不是某种有形的东西,我们不能拿出某种东西来指出它是“团体”。这是一个抽象名词,因为团体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一个组织,基本单位仍然是现实的个人。团体是一束人和人的关系,是一种控制各个人行为的力量,也是一种组成分子生活所倚赖的对象,是先于任何个人而又不能脱离个人的共同意志……这种“实在”只能用现实的人去表现、象征它。“团体”对于其中的成员是一种“笼罩”的关系,它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监管着所有的成员个人。它类似于西方信仰中的“神”。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就象征在神对于信徒的关系中,它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公正的维持者,也是个全能的保护者。


№8 两种格局的社会影响

对神的信仰衍生两个原则:一是在神面前人人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人都绝对公平。在这种原则下,团体的代理人就必须忠实履行这两条原则,如果代理者违反了这些不证自明的“真理”,代理者就失去了代理的资格。在“团体格局”下的道德体系中,诞生了 “权利”的观念。每个人都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人与人之间也得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团体还必须保障这些个人的权利,而团体代理人也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这便是西方宪法的核心精神。宪法观念是和西方的权利义务观念相配合的。国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务,但是国家也得保证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在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它的权利。

 

“差序格局”下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点都附着一种道德。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哪种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来。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道德并不是一串抽象的、统一的道德准则,而是建立在具体的人伦关系上的差序道德:针对跟自己关系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行事方式和判断标准。而非 “团体格局”中的人那样,隶属于团体中的人有着无差别的道德要求和评判标准,这种道德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有一种严格性。而“差序格局”下的道德却取决于对象与自身之间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再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可以理解是,我们会认为贪污或偷窃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但当自己的父亲或另一关系密切的人贪污偷窃时,则会试图加以维护辩解,揭发这种不好的行为反而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9 家大成族

在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下,同心圆的圆心是个人,内环是家庭,外环则是氏族/宗族。氏族同家庭一样,也是建立在血缘的亲疏距离上的。氏族是个大家庭,而父母妻子孩子构成的则是一个小家庭。大小家庭的区别并不以人数的多寡来决定,而是以伦理关系的复杂性来决定的。祖孙及夫妻四人并不能算是小家庭,有十个孩子的家不能算是大家庭。

 

在人类学概念上,“家庭”被界定为“一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亲子关系包括父母双方,子女则指该配偶所生的孩子。从人类学角度看,家庭作为一个最小的社群,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生育儿女。而且就生育儿女这一功能而言,家庭只是暂时的结合,等到孩子长大成人,就可以离开父母去成立新的家庭,旧的家庭关系便宣告终止。但显然家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群,它在基本功能完成后并没有终止,而是继续存在。西方国家的家庭类似于一种团体性的社群,这个社群的主要功能就是生儿育女。而在中国乡土社会,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从而使家庭承担了生儿育女之外的额外功能(政治、经济等)。因为乡土社会中的家庭不是铁板一块固定不变的,而是随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加以扩大或缩小,它可以是五世同堂,也可以只有一家三口。

 

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庭的核心是父系,它的扩大或缩小也是由父系而定,娶进的媳妇和嫁出去的女儿都不能算是“家”的核心,都算是“外人”。从父系原则进行延伸,“家”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很广,“五世同堂”的家,可以包括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属。于是,就构成了一个“氏族”。氏族是一个事业组织,再扩大则成为“部落”。氏族和部落履行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乡土社会中的家庭也是如此。

 

№10 家族之力

乡土社会中,个人隶属于家庭,家庭隶属于氏族。因此,家庭的功能必须发生变化,它虽然包含生育的功能,但又不止于生育功能。一方面,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但另一方面,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就不能仅限于亲子这样的小团体,而必须加以扩大。政治、经济、宗教这样的事务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期的,因此决定了家族不是一个暂时性的存在,而必须绵延不断下去,不因个人的死亡而告终。在这样的情况下,乡土社会的家庭就成为了一个事业组织,事业的大小决定了这个家的结构的大小。如果事业不大,夫妇二人足以解决,那么这个家就等于夫妻子女几人;如果事业过于庞大,就需要拉上叔伯兄弟来一起完成,那么便集合成了一个大家庭。但无论如何伸缩,贯穿其中的原则始终是父系的差异格局。

 

乡土社会中,家庭主轴是在父子及婆媳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子服从于父,妻服从婆,夫妻关系却被边缘化了。大家族为了实现它的政治、经济、宗教功能,个人在其中的感情就被忽略了,大家族的“家法”限制了个人情感的宣泄。在乡土社会,谈笑无碍的只在同性和同龄人之间,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孩子与孩子,各自分别。除了工作和生育事务上,不同性别和年龄组之间保持着很大的距离。父亲与孩子之间、丈夫与妻子之间,在公开场合各行其是,关系始终是冷淡的,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缺乏感情。夫妻间的感情在乡土社会结构下,始终控制在非常私人的领地,夫妻相敬如宾,而不会像西方社会中的夫妻般,愿意在公开场合自由地表达对彼此的感情。这便是传统中国夫妻的一个典型性格。


№11 男女有别(上)

在现代都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单线发展的。这种感情限制在少数不同的人之间。这些人并不一定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而更可能是一种根据生活或事业需要发展起来的关系。而乡土社会是靠亲密的血缘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人的相互行为的,感情是建立在血缘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的。在乡土社会,一个人的社会范围几乎从出生就已基本固定,血缘氏族决定了他的社会范围的伸缩。这种社会联系是长成的,熟悉的,是在潜移默化中自然生成的,也只有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才能真正理解这种天然的感情。

 

在乡土社会,共同生活的人不能互相充分了解的原因往往是个人生理上的差别。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孩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巨大的隔阂,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女人、孩子会分别找到各自的消遣和精神上的伙伴,他们可以结成天然的联盟。但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却永远存在一道屏障,这是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

 

乡土社会中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友谊是容易引起非议的,友谊只能在同性、同龄人之间发展。但友谊和爱情有别,友谊可以停留在某一程度上的了解而止步不前,也不一定会走向长期的共同生活而发展为亲情。爱情却是永不停止的追求,它索取和付出的程度远远多于友谊。爱情并不以实用为目的,它不是经济生产,也不是事业,而是一种生命意义的不断创造更新,追求灵与肉的高度契合。爱情需要不断地克服阻碍,它永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结果。从现实意义上说,爱情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它使一种社会关系不能确定,也影响到社会事业的顺利进行。

 

№12 男女有别(下)

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已经大致固定下来的,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自我发展创造的结果,而是依靠血缘关系决定的。乡土社会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血缘关系的确定性之上。男女之间的爱情却不依赖于血缘的确定性,它是个人自我发展的,与靠血缘决定的模式存在冲突。建立在血缘确定性之上的社会关系,使得乡土社会更倾向于内部结构的稳定,因而更害怕社会关系的破坏;而男女之间的爱情却是一种感情上的激荡,它倾向于不断摆脱所有的外在束缚而走向自由。于是,在乡土社会,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有了“男女有别”这种安排方式,使得男女之间不发生感情的激荡而影响到家族结构的内在稳定。

 

“男女有别”的原则将男女在生活上加以隔离(即便是在兄弟姊妹之间),从而不能走向爱情式的高度融合。这种隔离不仅是有形的,即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而且在精神上也有各自的区别。男女双方只在行为上实现分工合作,而很少走向心理上爱情式的高度契合。男女有别的界限使得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感情倾向于往同性方面发展,兄弟间的结拜情义、妇女间的私密唠嗑,都是这种“男女有别”的原则对异性间感情抑制后的结果。

 

缺乏在男女两性之间追求契合的努力,使得中国乡土社会带有一种非常现世的色彩,在实用精神的指导下,它抑制了男女爱情中“乌托邦”式的浪漫空想倾向。爱情在乡土社会扮演了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色,它消融在承担政治、经济等诸多事务的“家族”这架大机器的齿轮之中。这并不意味着即便在夫妻间也缺少感情的实质交流,而是说,从自然的男女感情的正常流露而言,本应是激荡奔放的爱情,在乡土结构中却被有效地加以抑制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个性的张扬就会被遏制。在乡土社会,男女间的鸿沟是很难逾越的。原因是为了乡土结构的稳定性而提出的“男女有别”原则,规定了男女感情并逐渐内化为男人女人的心理自觉,已经使他们自然地遵守。因此乡土社会是一个男女有别的社会,也是一个安稳的社会。

 

№13 礼治和法治

现代法律观念区分了“人治”和“法治”,前者指的是个人随意性的裁断。后者则依法律而行。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那么绝对的,因为绝对的“人治”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的,他很快就会遭到全体人的反对而难以持续。假设一个完全任意而行的暴君,他独断专行完全不在乎别人的意见,那么他很快就会被身边的人推翻。“法治”也不能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因为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而法律本身不可能自己断案,它仍需要人来付诸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治”和“法治”其实是相辅而行的,不可绝对分开,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指称这两个概念时,二者在“人”和“法”的分量上各有轻重,在维持秩序时所侧重的原则不同而已。

 

乡土社会依靠的是“礼治”。所谓“礼”,其实就是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一定的社会任务,而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不同生活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社会中的成员需要进行协作。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法律和礼还是有所不同。区别就在于二者依靠的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实行依靠国家权力的推行,以及国家暴力机构(监狱、警察、军队等)作为它最终有效的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最终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而“礼”却并不是依靠国家权力机构来推行和维持,它依靠的是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传统是社会生活经验所得,它并不需要特定的契约条文,也不依赖暴力机构来最终执行。

 

№14 礼治秩序

乡土社会依靠的主要是经验,而不是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法律。乡土社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关系基本是固定的,很少发生大的变动,上一代人的经验所得对于下一代的人的生活仍然有效。年轻人遇到生活上的疑惑时只需向长辈请教,获得的经验教训仍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传统”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生活经验和习惯,在一代代人的生活中不断重复并传递下去。重要的是“保存”这一传统,而不是不断寻求创新。

 

乡土社会中的“礼”也是从经验得来,并逐渐发展为一种习惯性的仪式。“礼”并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力在群体中推行的,而是通过不断地教化,在每个人心中培养起敬畏之情,从而形成自觉而自然的行为流露。“礼”的运作是主动的,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潜移默化式的。法律是从外对人加以限制的,如果一个人犯了法,他受到的惩罚是特定权力机构推行的结果。“礼”也不同于道德,道德的范围只在一个人的内心,是精神层面的事情,而“礼”则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并内化为一套做人行事的标准传统。

 

“礼治”是一套传统,这套传统建立的前提是它能够应付当前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如果它不再能满足生活中的需要,那么这套“礼”势必要予以修正,甚至被新的东西替换。乡土社会中的“礼”是一个悠久而有效的传统,它在一代代人的传承中证明了本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此能够继续传承下来以维持社会的秩序。现代社会并不能依靠“礼治”而行,因为现代社会并不建立在一个共同而悠久的传统之上,它的成员来自不同的地域,各自携带着不同的地域传统。而且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变迁的社会,其成员和环境都在瞬息万变之中,因此并不具备传统“礼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现代法律的契约精神来重新加以规范,并以权力机构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礼治”的基础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伦理结构。它凭经验而行,并以血缘的亲疏远近来确定每个人应当处的位置。“礼治”是依靠经验而逐渐累积下来的传统,在这一传统之下,长辈的地位就势必被推重,因为长辈有相对较长的生活经验,也更熟悉这套传统的运作方式,更明白如何使传统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但“礼治”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的“人治”。长辈并不能在这套传统内独断专行,他仍然服从于这套传统,而乡土社会中的人也正因长辈对于传统的熟悉和理解才推重他们的地位。

 

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传统很难保存,因为传统的有效力量只在相对固定的情境中发挥作用。现代社会是快速变化的,使得传统很难应付不断冒出的新问题。所以,现代社会并不会推崇长辈的经验,而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重新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新路径。这也就是现代所谓“法治”精神的来源。“法治”和“礼治”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礼治”类似于“人治”,但“礼治”并不等于“人治”。在自由度上,“礼治”比“人治”要弱,因为在“礼治”下每个人都要服从传统的“礼”,而“人治”中的人也许比前者更为任意。礼治是建立在传统上的一整套社会秩序,仿佛是一张巨网,笼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但毕竟只是传统乡土社会的特色。


№15 礼治之衰

乡土社会主要依靠的是“礼治”,但礼治并不是现代的依法治国,也不是个人式的独断专行。礼治是每个人主动服从传统,这套传统潜移默化地规范了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守规矩”是乡土社会的潜在规则,而这套规矩就是每个人从小在这个环境中接受的做人行事的基本原则。每一个成年人,从常理上说,都应当熟悉这套规矩,并内化为生活的习惯,否则就会被视为异类、“不懂事”。礼俗在一个人心中形成习惯后,就会主动遵守,维持礼俗的力量便是自己身内的良心。

 

礼治在理想状态下是每个人有高度的自觉和自律,每个人都自行遵守规矩,而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力或监督。但这毕竟只是理想。社会中不可能每个人都那样自觉自律,从不自觉到自觉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教化阶段,而且教化也不一定都保证有效。教化有时是失败的。但为了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势必要继续推行教化的过程,不管是用法律的威慑力还是道德的劝诫,教化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让每个人都知法懂礼,从而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会相互妨碍。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种固定的规则,因为现代社会是瞬息万变的。为了不断适应新情况,法律必须要不断地修改,因此法律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而细化,一般人已经很难掌握其中的内容,于是出现了法律专家:律师。律师这一职业就是为了给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解答和咨询,从而帮助他们因时因地地解决实际问题。这已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但法律并不是乡土社会的支柱理念,律师在乡土社会是被歧视的,因为他们会认为律师是一种依靠别人之间的摩擦来谋取利益的人。乡土社会相对现代社会是比较固定的,它维持秩序的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礼俗。礼俗几乎总是一套固定的规则,并且在一代代人之间传递,很少会发生实质性改变。礼治制度下,违反礼治的被认为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而裁决者却是地方上有名望的乡绅,裁决的标准也仍然是传统的那些“规矩”。乡土社会的裁决方式不是现代法律制度下的“民主”,而带有“威权”的性质,裁决者凭着自己的资历和声望对不守规矩的人进行一番教训,双方时常就“和解”了。

 

№16 法治之始

现代法律是从西方引进的,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有很大差别。法律观念是将所有人置于同一标准之下,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而乡土社会的伦理观念是承认一个“差序”,对不同关系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因而没有西方那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治观念推行起来很不容易。乡土社会的人仍害怕打官司,他们觉得这是一个麻烦事,因而主动与官方(衙门)保持一定的距离,不愿与官方牵扯上关系。这样造成的一个结果是,乡土社会的人不愿了解现代法律的观念,而宁愿过着自己无拘无束的自在小日子,他们做人行事仍是遵守传统的伦理标准。这就使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之间存在一个鸿沟。在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礼治”不能解决现实的新问题,而现代“法治”观念又很难在乡土社会中推行,使一些传统上认为“不规矩”的人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可以游走在“礼治”和“法治”之间,为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又使得乡土社会对现代“法治”在心理上加以拒绝,因为他们会认为,所谓“法治”其实是在包庇那些“不规矩”的人,因而是一套“恶法”。

 

乡土社会不是依靠法律来运作的,因而也不需要律师,但乡土社会的“礼治”已经开始瓦解,它不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法治”观念开始在此推行。 “法治”观念要在乡土社会确立,首先,需要在“礼治”传统的基础上建立法治的正当性,取得乡土社会人民在心理上的认同与接受。否则,新的观念尚未建立,旧的观念已经开始崩塌,将更加破坏乡土社会的原有结构。“法治”毕竟也是需要人来践行的,那么践行的人也仍然要尊重乡土社会的固有传统,因此,“法治”和“礼治”的结合也许是一条较好的路经。

 

№17 两种权力结构

传统上,权力的两极可以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了统治的权力,而被统治者则被权力所管辖。这是传统社会权力结构的典型特点。传统社会,从原始社会以来,权力的获得都是从暴力取得,所谓 “Power is Right”(即横暴权力),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即“权利”的享有者。这套机制的逻辑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谁可以在强力上征服别人,谁就可以让被征服者为自己服务。但“弱肉强食”、“胜者为王”并不是一套自圆融贯的逻辑,因为一个人并不能始终保有强力,他手中的强力终有一天会衰退,于是他就会被另一个比他更强大的人推翻,从而进入新的“弱肉强食”的循环。历史上,依靠革命发家的王朝终会被新的革命推翻,使得历史仿佛是“一治一乱”这种怪圈的循环。因为以力量征服别人,并不能使别人心服口服,只是暂时被打败而已,心里仍有不甘心。为了压制这种不甘心以防打击报复,征服者必须重新使用强力来震慑这种不满情绪,从而进入新的“统治—被统治”的对抗,直到进入下一个循环。

 

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与传统有别,不是“从上而下”式的统治模式,而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协作,每个人都是统治者,每个人也都是被统治者。国家并不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些少数人,而是属于所有人,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公民将自己的某些权利委托给少数人,让他们以“代理人”的身份管理这个国家,代理人也就是其他人的“公仆”。当代理人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代理人试图凌驾于别人之上时,人民有权要求将他撤换。在契约精神的指导下,每个人都是相互制约的,同时也是互不侵犯的。如果有人不遵守契约(法律),就会有在契约精神指导下成立的权力机构来予以制裁。

 

№18 无为政治之因

传统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上的最大不同是利益的主体。权力是跟随着利益的,有利益之处势必要发生权力的分配与争夺,掌权者千方百计地握紧手中的权力一定是跟自身的利益有关的。传统社会的统治者是最高权力的掌握者,也占据着利益的最大份额。他握紧手中的最大权力,以保证自己可以永享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他握紧权力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欲,并可以为了这一己之私而尽可能地压榨其他人。传统的掌权者靠暴力革命发家致富,但利益的分配仅仅只是身边的极少数人,革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属于所有公民,谁也不可独享,也不可滥用。它的利益分配在原则上必须照顾到所有人,权力的运作也必须是协商进行,而不是一个人的好恶。


乡土社会的权力既不是依靠暴力,也不是现代契约式的。乡土社会因为是小农经营,每家每户基本上自给自足,很少需要帮助,所以在第一种暴力压榨下,势必不能承担重负,到一定阶段便要发生新一轮的革命起义。因此对此有一定自觉的皇帝,不会对农业经济进行过重的压榨,而始终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天子与乡土社会之间又隔着无限远的距离,中央权力不能总是有效地控制地方,因而乡土社会基本采取的是一种内部自我调节的权力模式。但乡土社会也没有出现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分工大生产,因而没有出现类似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它的核心仍然是传统的“礼治”。而礼治在一般生活中也是相对松弛的,它近似于“无为而治”。

 

№19 长老统治(上)

乡土社会是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基层,权力在这里既不是纯粹地通过暴力来维持,也不完全是现代民主的,因未经过全体的民主协商合作。在乡土社会中,既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合作,它实行的是长老统治(Paternalism)。长老,意味着在当地年龄偏长又德高望重的人。因为传统中国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之上的农业型社会,所以在承担政治、经济、宗教等事务中,老人自然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在差序格局中,老人被置于优先的地位。这既是传统礼俗所规定的,也是乡土社会的经验所造就的。乡土社会相对固定,面对的事务几乎是代代重复的,上一代的人的经验仍然可以指导下一代人的生活。年轻人在遇到生活中的难题时,可以向老年人讨教,因为老人在处理这些类似的问题上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因此在乡土社会中,老年人自然会扮演仲裁纠纷的角色。一方面,老年人为整个乡土社会所尊重,这是传统伦理道德所教化的结果;另一方面,老年人具备年轻人所不具备的处理事务的经验,因而可以掂量出不同事务的轻重缓急,从而做出适当的裁决。

 

长老统治下,权力并不是政治性的,因为长老并非由官方任命,不受官方差遣,也不必为官方维护;也并非全体公民赋予的。长老的权力是教化性(文化性)的,也就是说,是乡土社会在长期的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结果。长老统治介于专制统治与民主统治之间,它比民主统治要“专制”,但又比专制统治要“民主”。因为长老统治使用的是个人性的权威来裁决社会事务,他不需要与其他成员协商;但长老统治也并非空穴来风,它仍然乡土社会成员默认遵行的。“敬老”是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下的重要伦理。长幼有序的标准是齿序,也就是年龄的大小,年龄的大小意味着经验的多寡,而经验的多寡意味着在乡土社会中拥有的话语权。

 

№20 长老统治(下)

年龄、经验成为“差序格局”下伦理道德传统的由来,因为在代代重复的经验中,老人积累的经验能够给后辈提供切实的指导,而这种指导总会被事实证明是相对有效的,于是老人就在乡土社会树立起了一种权威,而这种权威可以弥散到整个乡土社会。但这种权威又不是暴力强制力,而仅仅是一种威权,它依靠的是人们对长者的敬重和长者自身的人生经验。

 

在变化很少的社会中,文化基本是稳定的,很少出现新的问题。乡土社会正是这样一个社会,因此生活依靠的是一套传统的办法,传统的力量是颠扑不破的。老年人代表了这种传统,因此在乡土社会真正起作用的是一种“长老统治”。这种统治不是政治性的,因为它既没有系统的政治制度的建构,也不依靠暴力机构来维持,也不发生“从上至下”式的权力剥削。乡土社会实行的是一种无为政治,长老并不像皇帝一般整天居高临下。长老更多情况下只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因为没有人把长老视为权力的真正拥有者。

 

但在重大事务上,长老又被请出来发挥他的决定性作用。除此之外,他也不凭自己的权威为自己谋利,他对社会事务的裁决几乎是义务性的。他并没有对社会中的晚辈造成实质性的压迫,所以基本不会出现暴力革命式“从下至上”的权力更迭。整个乡土社会对长老是敬重的,对长老的裁决也基本也不会有大意见,因为长老行使的权力只是教化性的。

 

№21 血缘

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生的关系。一个人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因为这是出生之前就存在的事实。血缘关系从出生以来就已经决定且无法更改,所以血缘关系是所有关系当中最稳定的关系。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的社会是稳定的,因血缘关系中的人是相对固定的。变动很大的社会不易成为血缘社会,因为其中的成员不断变更,很难结合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

 

我们说一个社会的“稳定”,一般是指它的结构。稳定不是静止,一个社会不可能是静止的,而是说,就整体而言,这个社会的结构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也并非静止的,而是说人物的更替与社会的变迁基本可以保持同步。人一代代地过去,社会在一点点地变化,二者是协调的,因而也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动。血缘社会是以人在新陈代谢上的作用——生育去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

 

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是个人不能选择的,它不需要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考量抉择,它是先天的。在乡土社会中,这种先天形成的关系是最重要且影响最大的关系。乡土社会按血缘分配各每个人的身份,决定他在社会上的地位,而这种分配是乡土社会中最基本最稳定的方式。

 

№22 地缘

与血缘有别的是另一种结合方式,即 “地缘”。“地缘”是空间地域上的结合。人不可能永远待在一个地方,出于种种原因,生长在乡土社会的人有时候仍要离开故土,奔走他乡,于是就开始了一个“细胞分裂”的过程。这些离开原来集体的人,在另一个地方生息繁衍,并不断扩大人口土地,重新成长为一个大族。如果这个新长成的群体能始终保持和原来的血缘的联系,那么仍属于原来氏族的一个分支。这种情况下,“地缘”还没有独立为一种构成团结力的关系,还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

 

但如果迁徙出去的一支未能长成为一个大系而依附在别的部落之中,血缘与地缘开始分离,那么新的地缘结构就形成了。在新的地缘结构中,依附在别的血缘氏族中的新迁徙的家庭往往很难融入,不被接纳为“自己人”。除非他们在当地获得了自己的土地或愿意“入赘”成为别人的女婿,但他们往往很难娶到当地女子为妻。当地的土地也很难为这些“外地人”所获得,因为土地很少私人买卖,各族的土地都要经过全族人的公开商量。因此,这些新来的“外地人”只好往商业方面发展。

 

乡土社会不重商业,因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谈钱是伤感情的事情。乡土社会维系感情的主要方式是互赠礼物。将某个东西赠给别人,他就欠了我一个人情;对方为了还这个人情,就会加重一些回赠给我,这样就使得我又欠他一个人情;然后我又以同样的方式回赠,如此相互往来,建立起感情的联系。亲戚之间最忌讳把钱看得很重,也忌讳将账算得很清,算清账等于不想再欠对方人情,也就等于是绝交了。在这种互欠人情的方式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这种相互馈赠的方式不是一种商业经营的模式(无利可图),且算计自己的亲戚在乡土社会是最要不得的事情。于是商业就在血缘之外发展,主要由“外地人”来经营。“外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因为没有血缘上的关联,因此可以在交易时把话说明白,把钱算清楚,而不必顾及血缘上的关系。

 

地缘是从商业行为中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乡土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订立契约时,立约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一方有信用,一方有法律。契约的完成是权利和义务的清算,这是一种精密的计算思维,而不是乡土社会那种感情思维。商业行为是冷静的考虑,是理性而不是感情在支配商业活动,这正是乡土社会所没有的。商业行为是血缘结合到地缘结合的一大转变,也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转变。

 

№23 时势权力

社会更替是社会中的人在固定的社会结构中的流动,而社会变迁指的是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动,二者是同时发生的。结构本身随着人物的更替一起发生变动,而非突然之间产生。社会稳定是在人物的更替没有影响到结构变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当人物的更替与结构的调整二者没有实现协调之时,社会就要发生动乱。在这种动乱时期,会出现一种新的权力模式,即“英雄式”,所谓“时势造英雄”。

 

社会变迁意味着旧的结构不再能满足新环境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解决办法。但方法不是现成的,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验。在新旧交替的这个阶段,新的方法尚未出现或者尚未完善,而旧的习惯尚未完全剔除,就会出现新的局面,也就是名与实的分离。所谓名与实的分离指的是,表面保持旧的社会结构,而实际已经发生了变化。保持旧的空架子,而发展里面的新内容,在动乱时代尤其如此。

 

在新旧交替的阶段,新的方法尚未找到,人们暂时进入一个文化的困惑期,行事仍保持旧制度的习惯。因此,面对这种空白,就会有新的“英雄”式的人物出现,引领时代的风潮。这种英雄式人物的权力既不是传统的暴力式的,因为没有所谓剥削;也不是民主式的,因为没有共同协商;也不是长老式的,因为不是由传统承接而来。这种英雄人物的权力是时势所造成的,因此可以称为“时势权力”。

 

№24 名实的分离

长老的权力来自传统的积淀,意味着长老是倾向于固守这个传统的。但人皆有一死,长老的权力必将随着他的死亡而终结,继而转给了新的长老,也就是已然变老的那批人逐渐步入长老的地位。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和世代交替的速率大致相当,那么传统与现代之间就不会发生大的冲突。社会保持稳定,革命也就没有必要了。近代英国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它没有经过其它国家那种血腥的暴力革命,就走上了现代化的进程。英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领导阶层能够适应新的环境,使得环境变动的速率和阶层变动的速率能够匹配,因而也就不需要革命了。

 

“反对”是在民主制度下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因为民主制的基础是契约,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决定也只有在经过不同方面的意见磋商之后执行,这就是共同意见协商的结果。在专制制度下,人们只能以“反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因为专制制度下不允许有不同意见,对付不同意见的方式只能是不断压制,等到不满情绪达到临界点,社会就发生了反抗,于是出现了革命。革命者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反抗——压制——反抗”的方式,则问题只会在不断革命的模式中循环。在社会需要发生革命的时代,就会有一些引领潮流的“英雄”人物出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不止一种,但社会不可能每一种方案都尝试,于是各种方案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每一种都希望能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于是就会对其它方案予以压制或反对,以争取自己方案的实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势必不能容忍别的方案吸引了群众的支持,于是又会在不同方案之间出现斗争,所谓“时势英雄”之间的斗争。

 

随着新的权力的出现,旧的长老权力开始衰落。但新出现的“时势英雄”不会立即废除旧的长老权力,因为社会不能立刻翻转,而只能渐进地变化。在此情况下,新权力一方面会维持旧社会的框架,保留它的“名”;另一方面则在旧框架下塞进新内容,更换它的“实”,“名”与“实”开始分离。就像三国时期的曹操,携天子以令诸侯,并没有立刻废掉皇帝自立,而是在表面上保留旧的框架,实际上则发展自己的主张。名实分离的结果是虚伪,在表面的无违下实质内容已经发生改变。

 

№25 从欲望到需要

乡土社会是一个基本随从人性本能欲望的社会。在乡土社会里,人类的行为更倾向于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靠自己的欲望去行事。“社会也可以计划”的发现是人类文明的重大发现,自此,社会就摆脱了单纯靠欲望来指导,而实现从“欲望”到“需要”的转变。社会的运行就不再仅仅是欲望的原始冲动,也可以进行理性的计划。这是人类社会变化的一个里程碑。

 

人类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根据单纯的欲望,即想要这样,想要那样,完全出于人性的本能;另一种是理性的选择,即可以这样,可以那样,经过了理性的考量。出于欲望的行为需实现才能满足,比如说饿了就想吃,渴了就想喝,累了就想睡,它必须得到满足以后才能平息,否则总是处在欲望的躁动之中。欲望是一种未被满足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持久,必须得到宣泄,于是“欲望——紧张——行为——满足”成了人类行为的基本过程。

 

但是人不能完全依靠欲望而生活,因为欲望是无目的无逻辑的,是不可控的。如果每个人都依靠欲望生活,那么社会就会大乱。因为从欲望出发,每个人都有需要满足的东西,于是就会发生争夺和战争。欲望也不是恒定的,同样一个人,他/她的欲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是不同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想要的东西也不是始终一贯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这也就决定了人不能完全依靠欲望生活。欲望就像一匹野马,必须通过意志力来加以控制,将它适当地节制和调配,才不至于发生危险。

 

但是人的欲望和意志也许不是协调的,还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因为意志加以控制的,正是欲望极力想要满足的。那么,欲望和意志是否有可能达成一致的目的呢?即,出于欲望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恰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呢?譬如口腹之欲,既是我们的欲望之一,同时这种欲望也有利于我们的健康,因为食物既使得我们愉快,同时还能保持身体的健康。那么,口腹之欲就同时满足了欲望和理性逻辑的需要,既实现了欲望的满足,同时也达到了一个良好的结果。又譬如说爱情,或者说性欲,这是我们人类根本的欲望之一,出于欲望,我们想要得到满足,但性欲满足的结果可能是孩子的出生。这样,它就既满足了我们原始的欲望冲动,同时也实现了人类繁衍生息的需要。欲望和需要实现了统一。

 

因此,有一种理论认为,每个人只要“自私”,即按照原始欲望去行动,去满足我们的本性,就可以使得社会形成良好的完满秩序,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暗中安排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来满足每个人生活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并不确当,因为人的欲望有很多种,虽然有些欲望在效果上确实促成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社会结果,仿佛冥冥中已经注定,但并不意味着人类的所有欲望都会造成一个好结果,因为人性中的欲望还有很多是极端邪恶的,是必须通过理性来加以抑制的。

 

乡土社会似乎更接近那样一个按“欲望”行事的社会,因为乡土社会中的欲望基本是出于原始的人性需求。它是经过长久的历史淘汰选择的结果,是适合人类的生存。乡土社会的欲望并不完全是生物性的、原始人那样的本能冲动,而是经过历史文化的教化限制后的人性欲望,是从小以来环境熏陶养成的结果。乡土社会是一套悠久的传统,传统就是经验,是经过不断地筛选后遗留下来的生存方式:适合生存的就保留,不适合生存的就被淘汰。因此,乡土社会的欲望是经过文化的陶冶之后的行为指导,而它的结果符合人类生存的逻辑。

 

需要注意的是,乡土社会的欲望不完全是出自原始人性的本能,却又不是出于自觉地理性考量的结果。譬如生儿育女并不是理性计划的结果,也非为人类延续香火的理性计算,但在后果上又实现了社会需要的作用。这种不自觉的符合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如果社会生存环境已经改变,而人不能主动地作出计划性的适应,只能通过盲目的尝试来寻找新的解决方法。在乡土社会,这种盲目尝试造成的后果也许不会是致命性的,因为它的环境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工业社会,这种盲目尝试就不太可行,将社会交给那只“看不见的手”往往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欲望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最后动机,而是为了实现生存所创造的动机。这里涉及到的是“目的”与“功能”这一对概念。在乡土社会,人们的欲望并不是出于某个明确的动机,因为这种欲望是不自觉的。他们一代代按照这个文化环境所设定的欲望行事。这种欲望不至于产生破坏性的后果,又恰好实现了乡土社会的需要,稳定了这个社会的结构。这样,欲望尽管没有特定的“目的”,却恰好实现了社会的功能。功能是社会的需要,它是自觉的,而欲望是不自觉的。

 

在现代社会里,知识是一种权力,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需要按照他们各自的需要去做计划,这种行为是自觉的。而在乡土社会,人们生活是凭借经验,是不需要做计划的,只要按传统塑造的欲望行事就可以了。因为经过长期的历史淘汰和选择,自然已经替他们安排了一个合乎自然发展也合乎他们生活的方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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