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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诉讼与仲裁的几点差异

 人生如梦ulafjb 2018-12-28

01

受理机构性质的差异:

仲裁受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员是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济贸易知识、品行端正的人员中聘任的。

诉讼受理机构为法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依法律授予的权力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

02

管辖的差异: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事项都可以选择,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既能保证有效地避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能有效地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则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无权自由选择。只有合同纠纷、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3

受理条件的差异:

申请仲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只要侵害了他方的民事权益,他方就享有了是否到法院起诉的决定权,而不论侵权一方是否同意,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

04

受案范围的差异: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只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即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财产纠纷,不能仲裁人身关系纠纷。

法院审判的案件则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也可以是他们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

05

作出决定方式的差异:

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院审判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合议庭讨论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06

当事人申请执行途径的差异:

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不论裁判文书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仲裁与诉讼各有优劣。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一般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熟悉有关的业务、法律、国际惯例等。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当今社会,选择专业仲裁员,可以迅速、准确地把握争议的实质,提高裁决的质量和速度。在当今法院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下,保密、高效、公证的仲裁应该可以担当起争议解决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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