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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挪用、虚假交易、账户接管——交易欺诈的3种类型及其风险控制!

 幽昙花 2018-12-28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寇乃天


信贷欺诈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需要重点面对和解决的风险类型。从类型上讲,信贷欺诈包括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种类型。其中,交易欺诈,主要发生在信贷交易的过程之中,一般表现为资金挪用、虚假交易和账户接管三种方式。交易欺诈,既可以发生在个人信贷领域,也可以发生在企业信贷领域。从企业信贷风控的视角,交易欺诈的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01
交易欺诈的第一种类型:企业信贷资金的“挪用”问题


从内涵上讲,信贷资金挪用是指对于指定用途的企业贷款,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约定用途。由于授信时考虑了资金用途,因此贷款资金的挪用会使得信贷资金处于不可控制的境地,不利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贷后监控和管理,增加信贷资金的风险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出台为规避信贷资金挪用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仍有部分借款人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监管套利。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借款人采取信贷资金绕道后回流至借款人及关联人账户的方式,逃避银行监督。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借款人变相“挪用信贷资金”带来的信贷风险。


1
资金绕道回流的方式


贷款新规要求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凡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均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但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追踪检查发现,有部分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又通过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绕道回流至借款人及关联人账户。

一是直接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的账户。

二是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借款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是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账户内,过渡后再转入借款人账户。


2
成因分析


1、企业借助虚假合同转移信贷资金。集团客户在资金筹集方面采用分头筹集,统一调配使用,为了应对贷款新规的刚性要求,同时也便于企业自身对信贷资金的支配和操纵,采取通过虚假购销合同将信贷资金进行转移。借款企业在确定交易对手时,往往选择和自己有一定关系、并能够受控于自己的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而不是根据真实的商品交易确定交易对手。


2、银行贷款管理环节仍有漏洞。一是对贷款新规的理解认识不到位。贷款新规当中“合同签订”的监管要求赋予贷款人较大的主动权。但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的同时未按照“合同签订”的要求将借款人可能出现不履约情形及要求借款人针对贷款作出的承诺列入其中加以约束,贷款人权利未能充分体现,并影响贷后管理措施的实施。二是贷前调查不细致。由于部分集团客户是各家银行竞相营销的重点客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听之任之,管理浮于表面,三是贷后检查不扎实。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存在贷后检查形式化、周期化的问题,少数客户经理在借款人缺少能够证实交易相关的凭证或未经第三方确认交易方式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就认定贷款未被挪用或符合约定用途,而未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合同真实性的完税发票,不根据经营情况测算贷款的实际需要量和使用情况。


3、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行为监管机制有待健全。一是银行机构间对信贷资金的监控未形成联动机制。银行系统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存在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银行只关注信贷资金在本行的使用情况,贷款一经转出,就不再进行跟踪监控,而转入行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管转入资金的来历,只管照单全收。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了贷款用途监控的失真和断链。二是金融机构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相互争夺客户资源,致使企业多头开户,也为信贷资金的绕道回流提供了便利。三是相关法规对借款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处罚力度不够,缺少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借款人的违规动机。


3
信贷资金挪用的主要流向分析


信贷资金挪用,其本质问题还是贷款资金的“用途”问题。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贷款资金用途一般就是“购买原材料”。监管部门对贷款用途的限定以及受托支付的要求,本意和出发点是为了让贷款流向实体经济,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信贷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资金挪用的主要流向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购买土地;

第二、建造厂房;

第三、新增设备;

第四、多元化对外投资,尤其是一般制造企业涉足房地产领域;

第五、“以贷还贷”式的贷款周转问题;

第六、投机股票、期货、黄金等风险资本市场;

第七、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不良嗜好消费,例如黄、赌、毒;

第八、盲目扩张的新项目、新生产线;

第九、企业涉黑问题;

第十、用于对外搞民间借贷。

    

4
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管理的相关对策


1、切实做好贷款用途贷前风险评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调查机制和风险评价与审批机制等体系,切实搞好贷前贷款用途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通过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借款人的实际用途各种佐证材料,真实的了解贷款实际用途和资金去向,运用科学有效的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和量化贷款用途的风险,并将对贷款用途的分析与国家政策分析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固定资产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并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具有长期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使用和具有明确具体的实际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防止贷款用途被挪用。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搞好借款用途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有效防范贷款业务风险,规范办理信贷业务,严抓贷款源头风险,是做好防控贷款风险首要工作。

    

2、切实做好贷款约定用途协议签订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搞好贷款合同签订工作,做好防控贷款法律风险工作。一是切实做好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当面面谈制度可以了解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贷款将要使用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工作,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实际去向,防止出现企业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由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若不按照用途使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提前收回贷款,真正地实现贷款风险可控。

    

3、切实做好贷款约定用途支付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做好贷款用途支付管理工作,可以实现贷款风险动态管理,切实抓好贷款风险管理。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通过其的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防止贷款被挪用,动态监控资金流动;借款人自主支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和调查借款人是否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发票、合同等直接证明材料,甚至发函或直接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审查贷款用途的有关情况,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切实做好贷款用途管理。通过监控贷款支付去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和借款人的动态风险,随时掌控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贷款风险。二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防止借款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挪用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搞好贷款支付各类搜集佐证材料工作,真正的实现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被挪用,积极地强化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从多层次、多方位立体作战的模式有效地控制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约定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被挪用,有效地减少贷款风险和损失。

    

4、切实做好贷款用途贷后跟踪监控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切实搞好贷款质量管理,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一是强化贷款贷后跟踪监控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二是勤与借款人联系,随时了解借款人的动向,经常与借款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和实际用途;经常深入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查看借款人资金、经营及信用等状况,查看贷款是否约定的用途使用;勤分析借款人实际经营状况,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若发现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情况采取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地降低贷款的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真正地起到防控贷款风险的作用。

    

02
交易欺诈的第二种类型:企业贸易融资背景不真实问题


企业信贷领域的虚假交易问题,最常见的就是贸易融资背景不真实的问题。例如,随着青岛港融资骗贷案的爆发,融资铜、铁矿石、棕榈油、大豆等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套利行为浮出水面。在这个风险案例中,青岛港贸易融资中,有一部分是超出实体经济需求的融资,企业大多将铜、铁矿石等货物闲置在仓库,并未实际投入实体经济使用;另一部分则是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如利用虚假转口贸易进行贸易融资,脱离实体经济,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对整体经济发展也有较大的危害。


1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融资模式


从实践来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模式大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利用同一批货物、同一个提单,反复循环融资。比如,青岛港融资骗贷案,将同一批货物互相倒卖交易,甚至联合仓储企业对同一批货物开具不同的仓单,然后去各家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套取资金。二是通过伪造、变造提单等物权凭证,虚构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贸易融资。如大乾同逃汇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存款质押取得外汇贷款,利用伪造提单从事虚假转口贸易,将资金汇出至境内离岸账户或境外关联公司,随后再将境外资金回流结汇循环套利。三是企业获得银行贸易融资,收到货款后未及时向银行归还贸易融资款项或继续叙做其他短期贸易融资产品。如有些出口企业在银行获得贸易融资并结汇使用,而待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后,又将货款结汇使用,而未及时向银行归还贸易融资款项。另有企业在贸易融资产品到期且已收到货款后,还继续叙做其他短期贸易融资产品。


2企业贸易融资背景不真实的主要成因及其危害


无真实贸易背景融资是多方利益驱动的结果。主要成因包括:企业融资受阻,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因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银行贷款,转而通过贸易融资的方式获取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套利驱动,通过贸易融资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获得境内外的息差和汇差收益后,连本带利将资金汇出境外;银行利益驱动,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能够增加业务收入,如果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如美元保证金),还可吸收大额美元存款,使外汇存贷比指标达标。


无真实贸易背景融资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都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1、企业通过“即收远付”的形式套利,延迟对外付汇、提前出口收汇,短期内会扩大净流入规模,造成资金流入方面的压力,对结汇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而流入资金一旦结汇使用,再加上以贸易融资名义获得的境内外汇贷款的结汇,将加大结售汇的规模,从而给外汇储备带来一定的上行压力。


2、有部分银行融资流向了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一旦房地产行业下行风险增加,银行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引发银行体系风险。


3、银行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也未实际用于外贸企业的生产发展,而是停留在虚拟经济中,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4、投机套利的需求挤压了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资金,使银行资金无法得到有效配置。


5、有的企业在向银行求贷无门的情况下,转而投向影子银行或地下钱庄,无疑将增加实体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实体企业生产发展,也会助长影子银行和地下钱庄的滋长。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和地下钱庄,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的危害性亦不容忽视。


3贸易背景在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重要性


贸易融资由于具有“资金自偿性”的特点,对企业货物流的分析判断是反映真实的贸易背景,办理业务的关键所在。在实际业务中,适当的、有效的现金流控制措施是风险防范的必要手段。因为一旦贸易背景不真实,对应融资也就相应失去交易项下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回笼资金;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贸易项下对应的货款可能无法正常及时回笼设定的账户,融资的偿贷来源也可能因此丧失。贸易融资产品设计基于业务自偿性的原理,准入条件相对较低,所以更加注重于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监控,在业务办理时尤其强调贸易背景,因为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意味着有预期的还款来源,企业货款如果按预定设计好的途径回笼,贷后及时跟踪监控,及时收贷,那么融资风险就可控。因此,信用审批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审查中,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资金的回笼管理情况十分关注。


4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对策


在落实贸易真实性的外汇管理政策中,银行的审核责任是核心,银行是管理的重点。由于利益所在,银行也是管理的难点。首先,应完善相关贸易融资外汇管理政策,强调银行对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的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银行在无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自然怠于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甚至主动放弃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具体来讲,银行应当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履行以下义务:一是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是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三是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四是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其次,丰富对银行的管理手段,督促银行落实外汇局提出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职责。为此,应对银行贸易融资外汇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不合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召开银行通报会,向银行发风险提示函,约见银行负责人谈话等方式,向银行喊话,让银行了解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将外汇管理政策贯彻到位。最后,通过综合头寸、短债规模等对银行进行审慎管理。通过对银行综合头寸以及短债规模进行数量控制,使银行主动调节贸易融资业务,进而达到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的政策目标。


03
交易欺诈的第三种类型:A企业名义贷款,B企业实际使用问题。


企业信贷领域交易欺诈的第三种类型就是帐户接管问题,即A企业贷款,B企业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的问题。申言之,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贷款申请企业不一致的情况。应该说,这种情况属于贷款资金挪用的一个广义延伸,信贷资金没有被投放到名义贷款企业的生产运营的过程之中。信贷实践中,A企业名义贷款,B企业实际使用的主要情形及其风险控制分析如下: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挪用


关联企业,又称关系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虽然其诞生的时间并不长,但目前已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信贷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存在贷款交易后,贷款资金被挪用至其他关联企业实际使用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为关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埋下了风险隐患。针对关联企业所产生的交易欺诈的信贷风险,应当采取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贷款合同的方式予以控制。


(二)“裸贷”诱惑下的民间借贷


“裸贷”诱惑下,A企业无实际融资需求,但看重银行贷款利率较低的诱惑,从银行贷款以后,以民间借贷形式,通过高利率拆借给B企业实际使用。此处的“裸贷”,特指贷款定价意义上的贷款综合收益问题。由于银行的综合定价水平,相对于民间借贷“便宜”很多,如果商业银行不考虑贷款的综合收益贡献度,单单只有贷款发放,对于银行来讲,这就是纯粹意义上的“裸贷”,即企业只在银行贷款,不在银行结算和叙做其他业务。有些企业开始钻银行贷款定价方面的“空子”,自己从银行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把贷款贷下来,再其他融资难的企业以高息方式贷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实现信贷套利交易。对此,商业银行需要坚决杜绝“裸贷”,在综合考虑企业贷款的违约风险溢价、基准利率风险溢价以及利率期限结构风险溢价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抑制贷款“转手”套利的问题。


(三)过度融资需求下的借名贷款问题


企业过度融资是指企业融资超过一定的数量,从而使企业陷入困境。从企业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划分,过度融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包括超过资本结构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超过收益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和超过现金流承受能力的过度融资;另一类是企业超过实际资金需求的过度融资。无论是哪一种过度融资都会导致企业承受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例如,B企业存在过度融资的信贷需求,通过正常的信贷申请,该企业直接申请贷款,银行是不会予以批准的。在此种情形下,B企业开始通过“借道”形式,借符合贷款核批条件的A企业的名义,实现贷款交易,接管A企业的贷款,实际使用贷款资金,帮着还本付息,进而满足B企业的过度融资需求。过度融资需求下的借名贷款问题,相当于为银行贷款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爆雷,危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四)融资难“倒逼”背景下“不适格”企业的借名贷款问题


中小企业构成世界各国工商企业总数的99%~99.7%,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乃至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型国家,都概莫能外;中小企业创造了、容纳了全国就业人口的2/3,创造了50%~60%的GDP和40%~50%的出口值,这是它做出的重大贡献和所处的举足轻重的经济与社会地位,这是中小企业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强位”之所在。然而,它又面临融资贷款难、技术获取难、引人留人难、进入市场难、企业设立难、信息获取难等亟需破解的六大难题,其中尤以融资贷款难最为突出、最为普遍,这是它的“弱势”之所在。


在融资难的困窘局面下,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面前都是贷款的“不适格”企业,即不符合贷款的准入资格要求。企业贷款不适格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企业经营年限太短,不符合贷款的从业年限要求。

第二、企业所属行业属于禁止类行业,例如:夕阳产业、产能过剩类行业等。

第三、企业不符合环保、安监等硬性要求,存在舆论风险压力等。

第四、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上下游关系不太稳定,经营状况存在恶化趋势。

第五、企业诚信度存在问题,企业征信和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存在显著的污点。

第六、企业存在黄、赌、毒,以及高利贷、黑恶势力等问题。

第七、企业经营战略存在显著风险,涉及盲目多元化经营和盲目扩张的风险隐患。

第八、企业资金链异常紧张,主要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变动事项。

第九、企业主导产品市场份额不断萎缩,产品终端市场不景气。

第十、家族式企业存在股权之争,企业即将分崩离析。


上述情形下,企业贷款被拒之门外,这时候有的企业会通过寻找适格企业申请贷款,贷款交易完成以后,由不适格的企业进行帐户接管,帮着还本付息,并实际使用贷款资金。对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放款环节、交易环节和还款环节进行交易欺诈的反欺诈管理。例如,银行通过要求贷款企业对信贷资金划转的约束以及强化资金交易的动态监控,来控制贷款资金的流向,防止“不适格”企业的贷款账户接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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