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相关部分发布个税改革配套政策财税〔2018〕164号。其中对于年终奖优惠政策延期三年。此政策下,有两点税收陷阱需特别关注,不当适用将造成额外纳税。 一是收入不高者,应选择不适用年终奖优惠政策 根据年终奖公式,其政策无基本费用减除,故最低适用税率为3%。而收入不高者,计入综合所得可应用基本费用减除5000和其他各项扣除,月减免额可到7000-10000元,以7000元估计,年收入额在8.4万元左右的纳税人,全部采用综合所得,将不纳税,而采用年终奖优惠将按3%纳税。 举例:小王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基本扣除5000,其他各项扣除3000元,年终奖2万元。 如果不采用年终奖优惠,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2万+2万-6万-3.6万=-0.4万,不纳税。 如果采用年终奖优惠,则全年应纳税额=0+2万×3%=600元。 根据我国目前收入结构,中小城市有众多工薪群体恰好属于月薪几千,年终奖几万的群体,若错误适用政策,将导致额外纳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是年终奖陷阱区间 根据目前年终奖计算方法,采用了和以前一样的不完全的速算扣除数,将导致在临界点附近的年终奖额外纳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王获得年终奖3.6万元,小李获得年终奖3.6001万元,小李比小王多1元。 则小王适用3%档次税率,应纳税额=1080元,实际到手34920元; 小李适用10%档次税率,应纳税额=3390.1元,实际到手32610.9元。 因为多发的1元,小李要多交2300多的个人所得税,非常不划算。 可归集其函数表达式为: 年终奖数值 | 实际到手数值 | 0-36000 | a×0.97 | 36000-144000 | a×0.9+210 | 144000-300000 | a×0.8+1410 | 300000-420000 | a×0.75+2660 | 420000-660000 | a×0.7+4410 | 660000-960000 | a×0.65+7160 | >96000 | a×055+15160 |
通过画图,得出其函数曲线为: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在个税的几个临界点3.6万、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附近均有曲线下折现象,即多发钱,但是实际到手额较少,通过计算可获得陷阱区间为: 陷阱区域 | 具体数值 | 3.6万元附近 | 36000-38567 | 14.4万元附近 | 14400-160500 | 30万元附近 | 300000-318333 | 42万元附近 | 420000-447500 | 66万元附近 | 660000-706539 | 96万元附近 | 960000-1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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