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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的四大误区!

 昵称61560457 2019-01-01

让我们来假设一种场景,第一代家境殷实,很想将财富传承给自己的第二代子女,但非常担心子女一下子知道父母有这么多钱,而不思进取,挥霍浪费,甚至遭遇婚变导致财富外流,因此,父母非常希望能够分时分段地将财富给到孩子。

年金保险,是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延展而按年领取的保险金,在财富传承中,恰恰是父母生前赠与财产给子女的一种重要工具,因此这样的背景下投保人往往是第一代父母,被保险人是第二代子女。

如果年金保险用一句歌词来形容,就是“爱你在心口难开”。

父母爱子女但又不敢一次性告诉自己的子女,因此通过年金保险,每年给到子女。

谈到年金保险首先要从年金保险所产生的四大认知误区开始:

误区一:年金保险可以避债

正常的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到达一定的年纪就可以领取年金生存保险。随着金融产品的迭代,有些产品附加了万能账户,万能账户是归属于投保人,事实上投保人为了控制被保险人领取到年金产生挥霍浪费,所以会要求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延展产生每年的生存保险金指定到万能账户当中,同时基于万能账户复利生息的账户特性,还可以允许部分投保人追加一部分的投资理财进入万能账户当中,年金保险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任何年金保险都不具有避债的功能。首先,避债避的是谁的债?2015年浙江省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寿保险可以强制执行的通知,实际上在很多省都有人寿保险可以强制执行的先例,人寿保险就是可以被执行的。浙江高院的通知当中特地谈到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法院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的时候,它就会面临着人寿保险作为责任财产被执行的风险。他用了很重要的一个词叫“或”,这也就是首先要确定债务是归谁的,找到了归谁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

回到年金保险,需要大家注意三个问题

1、当投保人配置了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并没有领取年金收益,所有年金收益都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放入了自己控制的万能账户当中,这个部分该如何认定?

假设在这样一个保险模型下,被保险人出现欠债不还成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事实上被保险人并没有领到任何财产,所有财产都在投保人万能账户名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不存在被执行的情况。所以,此时只要投保人不欠债,这份保单是不会涉及任何执行问题的。

2、当投保人设置了年金保险,没有加万能账户,被保险人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了,在这个背景下,当被保险人没有债务,投保人出现债务的时候,投保人的保单可不可以被法院要求强制退保进行执行呢?

毫无疑问,当然是可以的。因为此时债务是投保人的,投保人是保单的财产所有权人、现金价值的持有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寿保险对于投保人一定是一份责任财产,但是对于被保险人已经领掉的生存保险金并不涉及这份保单需要被强制执行的范围。

3、投保人在万能账户上加了追加的基于高收益产生的投资理财产品,这个部分并不涉及任何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单财产问题,所以它的本质在当下这刻就是一份投资理财的账户收益。所以说投资理财的本金和利息基于投保人产生债务的情况下就一定会被执行。

所以年金保险并不可以完成避债的工作。

客户并不需要引导,客户对人寿保险有自己的认知,他只希望能够听到客观的一个解读,从而便于他对自己的认知修偏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任何有成功经验的高净值人士所追求的就是数据和事情源流的真实。

误区二:年金保险可以离婚不分

任何一份财产进入到婚姻状态,它唯一的属性就是这份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所得或者说基于夫妻在婚内共同的付出所完成的财产,从而定义它是婚烟财产或者说叫夫妻共同财产,将来会进入离婚分配的过程。高净值人士在面对婚姻问题上最有效的工具是夫妻财产的共同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分三个不同类型:

婚前财产约定;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

离婚协议。

第一、婚前财产约定这样一个工具得不到大家的广泛运用或者说在运用的时候心理上有一定的障碍;

第二、很多高净值人士书写的婚内财产约定很多情况下都是错误的。

所以,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在不同阶段大家不会用、不好意思用这样的特点,人寿保险尤其是年金保险常常被拿来作为一种可以离婚不分的一种功能来广泛运用。这种广泛运用会产生一种特别不好的现象,就是很多人认为法律工具做不到的事情年金保险可以做到。事实上,我国2016年关于民事审判的第八次会议已经充分谈到了年金保险,只要确定了财产所有人是投保人,而投保人又在婚内的状态下,毫无疑问年金保险都是可以进行分配的。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保险都会被进行夫妻双方的共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或者离婚协议的专属约定。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情况是当被保险人领取到年金收益的时候,也就是父母作为投保人给子女购买一份年金保险,孩子进入婚姻状态后这笔钱怎么分的问题。

这里涉及两个很重要的逻辑:

第一、投保人在配置保险时,被保险人领取年金保险的初期是在婚前,此时领取到的生存保险金是不会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然不用分割;

第二、父母在孩子婚前配置的年金保险,孩子在领取了部分生存保险金之后跨入了婚姻期间,在婚内继续领取了生存保险金,如前所述,婚内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宜认定为婚内财产,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事实上,如果年金保险真的想做到离婚不分,这其实是单方赠与的功能,所以投被保人之间一定需要通过变更投保人并且配上单方赠与协议的方式才能明确这份人寿保险的财产所有权从投保人定向乏被保险人而不给到被保险人的配偶,形成专属一方的效果,尽管被保险人婚内的生存保险金会被认定为婚内财产,但投保人单方赠与的保单资产和现价值却是夫妻一方专属的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判的会议精神和纪要,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当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身故所产生的保险金,这部分属于一方财产。所以,年金保险中,被保险人领取的大部分叫生存保险金而不是保险赔偿,就很难被定义为专属于一方身体产生意外所碰到的赔偿金,就跟终身寿险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面对投被保人一致的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就显得复杂很多。

误区三:年金保险可以避遗产税

第一、年金保险其实不涉及避遗产税的问题。遗产税是一种基于财产是否变为遗产或者被定义为是否形成遗产属性,从而就这部分财产开征的一种特殊税种。人寿保险常常和遗产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是因为我国虽然未开征遗产税,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专门把保险类资产的其中一种情况作为不计人遗产税应税总额的一种资产,这也就是人寿保险所被继承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的范围。可见要避遗产税首先要基于一个人身故。而年金险往往投保人是第一代,被保险人是第二代。在这个过程中,被保险人是靠着自已的生命延展来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在英美法系中更多的是被理解为第一代对第二代的赠与而不是留给第二代的遗产。所以,年金保险肯定不涉及生存保险金要避遗产税的问题。

第二、在美法系国家,常常把投被保人不一致情况下的生存保险金定义为赠与,而在遗产税开征的国家往往都有赠与税,这部分保单资产也避不了赠与税。

第三、年金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可以避掉个税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正在陆续地完善当中,但目前来说保险公司是不会代扣代缴被保险人的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随着时间,随着资产陆续地曝光和完善,我国很有可能会参考其他国家关于资产的认定。

误区四:年金保险是一种理财收益产品

很多人把年金保险理解为低利率乃至负利率时代下,一种对抗利息下行锁定利率的很好的投资和回报。但是,事实上会在乎3%、3.5%和4025%回报的是广大的一般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高净值人士,这就导致了大量小单的出现。这样的保单产生的后果是:

第一、对财富传承没有任何好处;

第二、保险公司对于小单的管理成本和相对超大净值的保单的一致;

第三、只会让更多的人认为人寿保险跟其他的理财工具没有区别。

人寿保险作为财富管理的明珠本质上不是为了吸引一般的理财消费者群体而是高净值人士,而高净值人士更加关注的是婚姻问题、财富传承问题、企业资产隔离问题以及是否需要专属的保全类资产的问题。“保险不收益”,就是不必去谈保险的收益,而是专注去挖掘保险的本质属性,即发挥它熠熠生辉的法律工具的补充作用。

结合“资产配置的退出机制”,所有的高收益如果没有时间的赋予价值有可能就不能退出或在退出时有高昂的成本,可见年金保险更多的是一种保全类资产,更多时候具备了传承的控制性、变现的主动性以及定向私密性。

总结:年金保险的核心价值

年金保险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投保人,而在于被保险人的生理年龄、消费需求、资金储备以及他所处的人生阶段,它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定向传承和正向激励。

1、定向传承

年金保险的本质是为未来“年金保险 单方赠与协议”所做出的一种核心的安排和配置。中国第一代富豪面临的最大难题并不是自己的婚姻而是自已孩子遭遇婚姻对第一代财富所产生的侵蚀,所以一定需要一笔专属的定向传承的钱。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定向赠与钱款,但钱款本身是一种种类物,没有其他任何第三方的见证。所以年金保险的优势就在于它有效利用了整个过程中的安排:第一,任何保险都要通过保险公司才能完成承保,有着录音录像,从而充分地证明了投保人的意愿和意志是清晰的;第二,基于保险公司合规性的要求,当投保人写出变更投保人的声明,就需要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因此就得到了保险公司有效的见证和合规性的审查。

当然年金保险更强大的功能就是可以加上生存金信托。当投保人认为被险人立刻领取财富会担心他的挥霍、婚变等问题时,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来控制来进行定向传承、调节调整。

2、正向激励

業例:客户希望留给两个儿子创业基金,因此为两个儿于分别做了一份年金保险。明确规定,所有的生存保险金唯一领取的可能就是孩子们真的去创业并拿到了营业执照,从而激励两个儿子可以去积极创业,培养商业能力。同时,这笔保险还规定如果儿子们未来结婚还可以赠送一笔钱给儿子,由儿子为他们自己的妻于购买年金险,这样儿媳就可以每年拿到一笔长久的稳定的保险金,从而在未来儿子发生婚变可以就此劝儿媳放弃儿子创业的股权、家庭企业股权的分割。

可见,年金保险的真正用途就是要发挥被保险人何时领取保险金以及生存金信托计划,通过时间上的刻度给到孩子基于不同年龄、不同人生阶段所最需要的一笔专属的财富,孩子们就会获得定向传承并且对这笔钱的使用有一个自我的提前预判,从而对孩子实现一种正面激励。这才是年金保险的真实属性。

小提示:两份保单结构设计

1、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儿子,受益人为父母。一是防止孩子挥霍,将这笔钱作为创业基金;二是受益人为父母,那么一旦儿子身故,则这笔钱可以回流到父母。父母跟儿子之间的关系往往通过教育、创业、守业用来贴标签效果比较好。

2、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女儿,受益人为孙子女。这笔钱就会被定义为婚嫁基金或者离婚补偿,即便女儿身故,也会给到孙子女一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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