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通过“村民自治”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呢? 最近不少朋友来电咨询,称自己当地重男轻女现象十分严重,村委会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往往会给女性村民少分。当村民向村委会询问原因时,村委会的理由却是:“这是村里讨论的结果,村民都必须遵守。”甚至诉诸法庭的时候,村委会也会以“村民自治”作为借口。 村民自治,指的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行使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现在问题来了:村委会是否有权通过“村民自治”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仅凭几个村委会成员自然不能享有如此大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即便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村委会处理村务事项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村民会议是否有权通过“民主决议”,剥夺女性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或者降低女性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比例? 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村民自治的前提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男女平等,村民自治的范围必然也不能突破宪法的规制。因此,即便通过村民自治,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以上便是杨勇律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简要讲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点击了解更多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