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员工张三2019年1月份出差,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公司财务部门,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扣除额按累计预扣预缴办法累计计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缴时办理扣除。
2、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享受。
3、员工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划在2019年1月以后发放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4、我公司2019年1月份发放的是2018年12月份的工资,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无论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2019年1月份以后实际发放并取得的,申报属期为1月份的,均可以在2月份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