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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生了哪些变化?

 昵称60218045 2019-01-08

离婚纠纷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少人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被负债”,夫妻一方瞒着配偶,对外借贷大笔债务,或者是在离婚时,一方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最终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也一度成为夫妻离婚的“梦魇”,甚至被称之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为了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2018年1月8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比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审理夫妻债务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发生了改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需举证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由举债一方自己承担;或着证明债务为非法债务,举债一方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举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审理夫妻债务的解释”出台后,除了“共债共签”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审理夫妻债务的解释”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即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这样,一方面,从源头上尽可能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保障了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规范交易行为,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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