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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汪崽2 2019-01-14
  1、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2、适用范围
第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简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3、不同来源现金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查询方式:
(1)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2)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案: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行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其他可行的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九条     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统后至少应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4、冠字号码查询的受理期限、受理流程、处理时限、结果处置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以下简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简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的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第十一条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鹰航空、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办理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不无故拒绝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申请超过审核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五条  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管理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通知书》(附件二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十六条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通知书》中著名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农户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钞票的查询方式。
  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5、冠字号码再查询的受理期限、受理流程、处理时限
第十九条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条  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面告知查询人。


6、相关簿证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薄,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情况统计表》,并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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