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朋友张某于2008年6月向王某借了15万元用于买房,当时约定是每年还3万元及利息,分5年还清本息,但张某自2011年起怠于偿还王某的借款及利息。 【存疑】我的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 【服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据此规定,王某债权的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应该是在2013年的6月,此后的两年内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若过了此期间没向债务人张某主张过权利,王某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