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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投资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

 天悔大哥cqm 2019-01-16

作者:谢涵

品牌服务商具有诱惑性的致富宣传往往让加盟商在冲动之下作出选择,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加盟商在签订了加盟合同,缴纳了一大笔加盟费后,才发现,经营并没有广告宣传的那么容易,品牌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商的指导服务也并没有宣传的那么优质。于是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的纠纷时有发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类经营方式属于特许经营,品牌商即特许人,加盟商即受许人。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善、不真实使得加盟商无法准确判断其投资价值,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平衡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防止受许人因信息判断错误而陷入投资错误,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受许人冷静期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受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期限”具体是多长,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自由裁量,基于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情况、受许人品牌资源占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笔者选取了受许人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获支持和不获支持的案例各一例,稍作分析。

案例一{(2017)冀民终790号}:单方合同解除权获得支持

唐古公司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拥有“南北街”注册商标。2016年3月20日,刘浩与唐骨公司签订南北街加盟合同和定州市崇文街南北街餐厅装修筹建合同,约定了五年的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4日后,刘浩缴纳了加盟费50万元和装修费用130万元,唐骨公司派往刘浩处店长和厨师长各一名。刘浩的加盟店经营约一年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50万元。

双方的加盟合同没有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唐古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人,以下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一、特许人应当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期限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即俗称的“两店一年”),经法院审查,唐浩公司仅有一个直营店;二、特许经营合同未按法律要求在商务部门备案;三、未向刘浩提供书面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另外,唐古公司是在刘浩与其签订加盟合同8天之后,“南北街”商标才被核准注册。法院最后根据唐骨公司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存在的上述瑕疵,及合同约定了五年的较长履行期限,而刘浩在合同仅履行了一年即起诉要求解除的实际情况,支持了刘浩关于解除《南北街加盟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加盟费返回的问题,唐古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虽存在瑕疵,并且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刘浩作为投资人,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已履行一年及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判决唐古公司返回刘浩加盟费20万元。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投资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二{(2018)鲁民终223号}单方合同解除权未获支持

2017年4月26日,孟凡英与绿色源动公司就绿色源动公司旗下“绿之源”项目相关技术转让事宜签订协议书,孟凡英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绿色源动公司支付加盟费64000元,合同未约定孟凡英应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约3个月后,孟凡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

对于单方解除权,一审法院认为,为防止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平衡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绿色源动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明知存在这样的规定而未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冷静期”,其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是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判断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否合理,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限。本案中孟凡英接受了绿色源动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租赁房屋成立了店铺,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孟凡英已经实际使用绿色源动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从事经营,因此不再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要求绿色源动公司返还加盟费64000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一定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为限。根据法院审查的事实,能够认定孟凡英已实际使用绿色源动公司的经营资源进行开店经营,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为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在冷静期内,投资人应当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尽管这是《条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实践中品牌服务商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对冷静期的期限往往不作规定。然而这并不能剥夺投资人的单方解除权,纠纷发生时,法院依然会自由裁量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通常以特许人的违约情况及受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出裁判。虽然特许经营加盟协议通常是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更改,为避免发生纠纷,建议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加冷静期的期限约定,之后在期限内,投资人可以以任意理由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加盟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单方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如果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人将丧失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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