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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有关合同终止的约定

 蚁走天涯路 2018-03-20

  中国特许经营第一人李维华博士指出,特许经营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因而,在合同书中应就合同期间、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方法等做出约定。

  1. 合同期限

  在日本,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多数设定为5年,其次为3年,再次为10年。在美国,多数设定在10年左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这样,被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最低期限具有选择权。

  特许人设定合同期限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被特许人收回投资的必要时间,其次是设定为怎样的期限投资人更乐意接受。

  此外,合同期满后,原合同终止,合同是否自动更新(续签)以及更新后的合同期限等,应当在合同书中做出具体约定。

  2. 协商解除

  特许经营合同是经过当事人的合意签订的,因而,在合同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解约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

  3. 约定解除

  成为约定解除合同原因的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专门条款中列举的债务不履行的事由,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该等事由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关于约定解除,在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既可以设定催告期要求对方履行,如不履行将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设置催告期直接行使解除权。

  4. 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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