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借给乙10万元,但乙因为没钱一直未还。2016年,债务到期且甲急需用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10万元。乙实在是没有钱,但是乙有对丙的到期的个人债务5万元还未主张。于是甲将丙作为次债务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用来偿还乙对自己的债务。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文丨周子渲 法律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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