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屑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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