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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前行的终极目标是“致良知”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1-18
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是常年法律顾问、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以“良知”为行为标准,意味着律师服务水平永远没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可以听从“良知”力求服务做到极致。


正文:3980字 

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文 | 姜先良律师

来源 | 姜先良律师的法律博客


在中国哲学思想中,我对王阳明哲学推崇备至,在很大程度上它建立了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信心。2018年是我作为律师独立执业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在这一年,面对一个个案件的挑战,经历一次次的考验,使我对法律、对律师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思考。令自己感到欣慰的是,这些思考都能和自己的行动紧密结合,在不断地磨炼中去丰富和深化认识,思想和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所以,过去的2018年我没有虚度,阳明哲学是照亮我前行道路的一盏明灯。


一、律师前行的道路,是“知行合一”思想的实践

王阳明被朝廷流放到贵州龙场后,历经磨难悟出“圣人之道,吾性已足,不假外求”这一真理,这是他的阳明哲学体系大厦的内核和坚硬基石,这句话同样给我以醍醐灌顶的启示。过去当法官,深刻体会到法度天下,任何个人智慧都无法超越法律的智慧,除非他是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法官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威的执法者,每个法律文书其实都是法律的浓缩品,每个案件其实是法律的实验品。所以,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并非字面意义上的法条,而是执法者的具体行为。所以,真正的法律是一种动态的存在,是执法者的思想言行与法律条文相结合的产物。律师,其前行的最大动力和保障也源于法律。但律师与法官不尽相同,法官面对的是具体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律师面对的则是生活中的具体委托人。所以,在法律技术思维上,律师与法官一样,但律师还要把握市场规则,要有价值衡量和价值交换的商业思维。


由此,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我们能为客户提供的有价值的商品是什么?律师提供的商品与有形物品不同,它是集合社会知识、法律条文、执业经验、个人情感及意志力为一体的智识服务。这种服务以思想意识为内核,生产者是律师自己。在生产过程中,虽然有很多他人经验可以参考,有很多资料可以使用,但服务方式和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自己。不同的律师所呈现的法律服务不同,因为说到底它是一种精神产物,取决于律师的品格和思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供的服务只要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不需要依靠他人,是“知”与“行”高度结合的过程。而知行能否合一,关键在于律师能否勤奋地探索“知”,并认真地将“知”落实到“行”上。



二、律师前行的道路,其终极目标是“致良知”

阳明哲学把“致良知”作为人的最高追求。它既是普通人的至高追求,也是法律人的至高追求,因为“良知”与“天理”是统一的。律师作为法律人,首先应当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凡违背这一人性基础的,都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诠释法律的真义和公义,也不可能偷过自身的行为使律师的荣耀得到见证。我体会到,“致良知” 对于律师执业而言有两层含义: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虽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律师和客户是甲乙双方的关系,但面对委托的法律事务,律师和客户实际是同一个人。这里的“同一个人”,不是指外观的身体层面,而是指内在的精神层面。律师与客户目标一致、任务一致,此外都寄托着情感,所以他们应该是一体的,不能因为合同将其人为地割裂。唯有一体思想,律师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客户的核心需求,才能统筹做好法律之内、法律之外的工作,保持执业行为的足够灵活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而不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做到案结事了。


2、力求法律与情理的统一。基于个人“良知”与“天理”的统一性,律师基于良知提供法律服务,良知不再只是行为的动因,也是衡量服务水平的最高准则。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是常年法律顾问、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以“良知”为行为标准,意味着律师服务水平永远没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可以听从“良知”力求服务做到极致。比如我办理一起刑事辩护案件,虽然被告是一位当地有地位、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家,案件也非常复杂,但我基于对本案事实坚信当事人无罪的坚定信念,同时非常同情被告及其家庭的遭遇,基于人道精神决定二审为其免费提供辩护服务,也没有因此降低服务水准,在一审辩护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加细致的三万多字二审无罪辩护意见,至今二审法院已受理案件近半年,因对本案定性存在较大争议迟迟没有开庭。


同时,在提供具体辩护工作的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理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辩护思路和辩护内容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这种沟通必须是深入细致的。当事人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对辩护词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律师要高度重视、充分加以吸收,事实与法律意见的契合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其实相当于是一个翻译,他需要把当事人的事实语言,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转换成法律语言。这一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文字翻译,而是通过证据、逻辑、常识,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律师是提供法律技术服务的,但不能受制。



三、律师前行的道路,其实现路径是“格物”

要“致良知”,必须通过“格物”的方法。王阳明自小就理解这个道理,为了亲身实践,他小时候就格自家院子里的竹子,一格就是一个星期,因此病倒。


格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剖析事物本身,二是剖析事物原因。通过格物,了解事物内在的机理,通过了解事物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进而找到事物与天理的相通之处,最终致“致良知”。所以,无论是为良知正名,还是证伪,都要通过“格物”才能实现。律师的工作的最大价值,正在于此。


通常意义上,人们都说律师的思维是理性思维。理性,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思维要寻求法律和制度依据;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思维应建立事实的基础上。这两方面统一起来,律师的理性思维,实际上是通过发现、梳理、分析证据后建构一个“事实”,然后与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构成要素,进行相互匹配,从而确立责任依据的思考过程。所以,律师应当具有对“事实”进行证据的“建构”和“解构”的本领,这就是“格物”。“建构”一个证据事实,需要的是联系的能力;“解构”一个证据事实,需要的是分解的能力。所以,证据解构得越细致、证据之间联系得越紧密,事实真相就会还原得越充分,对事实的定性就会越准确,责任的判断就会越公平公正,由此体现出来的律师服务能力和效果就会越好。在过去的一年,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比如:


在刑事案件中,有效的刑事辩护关键在于能否破解控方的证据链条,与此同时,辩方应尽可能依照证据规则建构自己的辩护证据体系,帮助法官形成对更贴近真相的事实的内心确信。“破+立”的刑事辩护原理,所反映的就是刑事律师指控事实的格物能力。


在民事案件中,围绕诉讼请求权,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构建的证据链条需达到高度盖然的程度,很多纠纷的事实已时过境迁,无法做到百分之百还原,必须通过现有证据加上常理常识、以及严谨的逻辑,尽可能还原。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面对原告的请求和证据,需要采取“庖丁解牛”的方法解构他的证据链条,同时还要积极取证尽可能还原真相,这都是代理律师的独特作用。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要形成执行程序独立的闭合思维,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它只是审判程序的延续。形成这一闭合思维后,被执行人就确立了在执行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基于此对它进行“执行财产”、“义务主体”、“执行手段”三个层面的剖析,围绕被执行人的痛点寻找唯一的、最佳的执行方案。


在合规业务中,提供合规服务的律师,需要明确自己其实是企业的保健医生,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帮企业准确甄别合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为此,合规律师要懂得如何甄别合规风险,他必须先了解企业经营中的权力内容,才能掌握合规风险的属性,进而提出管用的防范对策。甄别合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同样是一个“格物”的过程,目标是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这本质上是企业的道德建设,所以是“致良知”。



四、律师前行的道路,其工作方法是“事上磨炼”

阳明哲学讲“人须在事上磨炼做功夫乃有益”。“格物致知”的过程是充满艰辛的,而“致良知”的使命则是光荣的。所以,律师前行的道路既充满挑战,也充满荣耀。这样的职业道路,要想行稳致远,一方面要有坚定信念,另一方面要心怀感恩。坚定信念是相信“致良知”符合天理符合人性;心怀感恩则要认识到路程虽艰难,但每项工作都是很好的历炼机会。所以,修行修炼时刻都在进行。阳明哲学强调“静时存养、动时省察”,律师做案子时是要及时反省,不做案子是要及时总结,始终保持“力求极致”的行动热情和“尽人事、听天命”的内心坦然,这样才能得到不断的提高。


此外,阳明哲学讲“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就是强调万法要达到“精一”的程度。就律师的事业而言,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要达到“精一”的程度,就要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法律技术水平。在新的形势下,律师要力求法律服务“一元”,重视法律技术整合、客户资源整合、团队力量整合;要更加注重加强学习,更新积累知识,突破专业化限制,提高跨界的法律思维能力,为需求日益多元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人的一切问题,都是出自内心。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都是要通过转化为内因起作用。深入了解阳明哲学,善于运用阳明哲学,这不仅是在吸收中华文明的智慧,现实的意义就是让我们能在当下达到身心和谐,利己也利人,度己方能度人。这对于律师而言,尤为可贵。律师只有在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中,才能挑战一个又一个法律服务高山,这是一个战胜对手的过程,更是一个战胜自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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