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周六早安: 今天的内容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每年必考的一个考点。 1、信用卡诈骗罪的方式有四:(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为,这里的“使用”,必须要遵从信用卡本身的用途加以使用,如消费、提现、购物、透支等,如果将信用卡作为抵押、质押的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再是这里的“使用”,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一般的诈骗罪。 3、由此决定,盗窃、骗取、捡拾、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当然,如果数量较大,可以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时,该罪打击的并非之前的盗窃、骗取、捡拾、抢夺信用卡的行为,而是打击之后的持有信用卡行为。 今天和明天都在西安的西北政法大学讲刑法分则,明天继续。蔡雅奇,2018年6月23日。 本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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