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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建筑

 昵称45325183 2019-01-21

裁判要旨:

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无证房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

2.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

案例索引:

《秦宗孝、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争议焦点:

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1.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无证房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的无证房产补偿费用分配涉及到违法建筑确权并以此驳回秦宗孝就该部分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孙建国、秦宗孝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依据该合同交付的有产权证的房屋及土地部分并无争议,争议焦点是涉案无产权证明的房产因政府征收行为而支付的补偿款归属问题。该无证房产位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所属资产范围内。2009年7月2日,孙建国、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案外人时XX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孙建国于2008年6月3日将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的全部土地和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转让给秦宗孝,该厂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归张宗勤和秦宗孝共同所有,各占50%,孙建国就该厂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秦宗孝和张宗勤共同所有房屋、土地租金收益,并各占50%。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虽未明确孙建国转让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是否包括诉争的无证房产,但结合孙建国自2009年向秦宗孝交付后,再未对涉案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任何房屋及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维护的事实,应当认定孙建国与秦宗孝之间具有流转该无证房产的意思表示,并且已实际交付,秦宗孝自2009年起已经与第三人张宗勤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无证房产。一审判决对此焦点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个人感悟:

无证建筑因涉嫌违法建筑,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建筑物进行确权,会被人民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判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无证建筑的形态已经转化为货币形态即征收补偿款,因征收补偿款为他人的自愿给付,该款项的合法性无需质疑,只是款项产生的原因存有合法性之争。本案二审法院以原因合法性存疑为由拒绝裁判,并未得到最高法院认可。在笔者看来,避开这种原因合法性之争而作出款项分配裁判,并不影响相关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如有)的承担,这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有序,否则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无序与混乱,违背交易相关当事人的主观预期,会让有关当事人获取额外的不当利益,违背民事交易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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