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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学生

 liuhuirong 2019-01-26

《论语》感悟(五十二)

 

文/王营

 

原文: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译文:哀公向宰我询问供奉土地神的牌位该用什么木料。宰我回答说:“夏代用松木,殷代用柏木,周代用栗木,意思是‘使老百姓畏惧战栗’。”听到这番话后,孔子说:“已经形成的事实就不要再提了,已经完结的事情就不要再劝了,已经过去的事情就不要再追究了。”

感悟:与夏代和商代相比,孔子最推崇周代的礼仪。在本篇第十章中,孔子曾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有文哉,吾从周。”但是,周代的礼义也并非一切都好,单就供奉土地神用的木料而言,孔子认为用栗木是有问题的,确实含有“使民战栗”的意思,这不符合“仁者爱人”的思想。对于周代礼仪上的这点小小瑕疵,孔子认为并不影响这个朝代的主流文化,既然过去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再算陈年老帐,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也没有必要效仿,要着眼于现在和将来,所以他说:“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既往不咎”已经成为一个成语被固定下来,意思是说已经做完或做过的事情,无论对错,就不要求全责备了。孔子本章中针对的是一个朝代的过去,同样这一成语也适用于评价一个人,尤其是对于那些曾经犯过错误的人,当他们已经改正错误,并朝着好的方面发展时,对于他们过去犯下的错误,我们应当“既往不咎”。俗语云:金无赤足,人无完人,人生在世不可能事事都做得百分之百正确,一个正常人犯点小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只要他能改正错误,仍然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评价一个人,也应该像孔子评价周王朝那样,看他的主流,不能老是抓住他的缺点和错误不放,或者鼓动后人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在获罪之前他确实做过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坏事,但也做过一些好事,现在他从监狱里释放出来了,真心实意地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他们的过去,我们就应当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

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犯错误的学生,有些学生甚至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学生是未成年人,是非观念还比较模糊,因此日常生活中犯点小错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面对这些未成年学生犯下的错误,有些老师往往“恨铁不成钢”,大发雷庭,当场进行批评指责,期望学生改进错误。时过境迁,有些事情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了,一有时机,老师还是不由自主地提起,抓住学生缺点错误不放,让学生当众出丑、无地自容。这样做,无疑于向学生的伤口上撒“盐”,不仅会大大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且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对于学生改进错误有百害而无一利。

能够包容学生的缺点错误,并且创造最佳教育时机,让学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这显示出教师的教育智慧。许多有问题的学生在一般老师手里,可能成为真正的“问题生”,而在优秀教师那里,却可以被转化成“优秀生”,其中不乏教育的技巧,但如何对待这类学生身上所谓的“问题”,却往往是转化这类学生的关键所在。有些优秀老师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让这些学生从零做起,采取加法,每取得一个新的成功则给予充分的鼓励,强化好行为出现的频率,淡化学生的不良行为,所谓的“问题”就不再成为“问题”;还有的老师把这类学生的“问题”当做教育的资源,因势利导,采取减法,防患于未然,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向,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既往不咎”并非要求教师对待学生的缺点和错误不管不问,坐视学生滑向错误的深渊,只是要求教师在转化这些学生时,不要老是抓住学生的小辫子不放,将学生一棍子打死,而是要讲究一点教育的技巧,尤其是针对那些通过教师的引导已经改进错误的学生,我们更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爱,使其发身内心地痛改前非,真正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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