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未成年人保護法——依法做父母,助孩子成長
我國歷來重視家庭在養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個方面保護,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護。概括起來,家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功能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撫養和監護,二是進行家庭教育,三是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護法對如何履行監護人職責、實施家庭保護作了若干規定,對照法律我們也不難看到家庭保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而要取得孩子養育的成功,促進孩子健康成長,父母就必須充分認識家庭保護的實質,並在撫養教育孩子的實踐中依法行事。
第一,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是家庭保護的關鍵
許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許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其實您就是孩子的監護人。在我們國家,監護是民法中的一項制度,就是對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為能力的人設立保護人。具體來說,就是父母要對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到孩子成年的時候自然終止。如果父母雙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孩子監護職責,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但是並不意味著可以對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擔撫養孩子的費用,關心孩子的成長。也就是說,對未成年的孩子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是父母不可推脫的法定責任,要自覺做到。
相關鏈結: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職責範圍,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健康,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2)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指導,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 (3)為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提供必要的條件; (4)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5)向未成年人傳授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 (6)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名譽; (7)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8)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其意見; (9)尊重未成年人休息的權利,併為其休息提供必要的條件; (10)關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使未成年人感到身心愉悅; (11)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12)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13)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4)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15)不得使未成年人脫離監護; (16)在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代為賠償; (17)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請求幫助; (18)保證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第二,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是家庭保護的根本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就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是積極的主動的權利主體,他們的發展過程不僅是被動地接受客觀因素影響的過程,自身也應積極參與並影響這個過程。父母創造促進孩子主動、和諧發展的條件的同時,自身的角色必然也將發生重大變化,即不是單純的對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為的教導者和控制者,而是通過教育和影響為孩子的成長創造條件,同時讓孩子認識到自身的價值和能力,促進孩子主動發展。為什麼許多家長總覺得孩子跟自己“頂牛”?問題的癥結之一就是缺乏對孩子的尊重,所做的許多自以為對孩子好的事情並沒有取得孩子的認同,孩子並不“買帳”。也就是說,為了達到家庭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父母不僅要保護孩子的權利,也要尊重孩子的權利,給孩子創造發展的機會和條件,喚醒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挖掘他們發展的潛能,而不是被動地做父母的附庸。在這方面,父母轉變觀念、提高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促進孩子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是家庭保護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宗旨與家庭教育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要把孩子培養成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合格公民,成為能夠獨立於社會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對孩子進行家庭保護的基本原則首先是要依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保護,而不是按照父母的意志行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所謂“適當”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點和需求,以的孩子的長遠利益和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對他們實施教育和保護,這是對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的基本要求。為了眼前的靠高分、上重點校,剋扣孩子的睡眠、犧牲孩子的休閒和娛樂、代替孩子做那些本應他可以從中學學習生活常識和技能的日常小事,將為孩子的未來埋下隱患,或許會成為孩子一生的缺憾。要知道,孩子擁有快樂的今天,才能有美好的明天。父母可以替孩子做事,但是不能替孩子成長。
第四,創造良好環境是家庭保護的重要條件
創造良好環境包括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物質生活環境、學習探索的環境、休閒娛樂環境和家庭成員和睦相處的人際環境等等,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須的家庭條件。家庭環境寬鬆,家庭成員之間充滿人情味,使孩子從小就感受到家庭的溫暖,懂得愛護別人、關心別人、尊重別人;家庭氣氛和諧愉快,這是孩子各種能力得以充分發展的最佳環境;夫妻之間相互愛護、相互幫助,感情融洽,就能夠在多方面進行交流,在孩子的教育上,也容易充分協商,統一要求,採取更有效的教育措施。如果夫妻衝突,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可以說,父母是孩子生存和發展的活的環境。不僅僅是外部影響,更是心靈的撫育。為孩子創造良好、和睦的環境需要父母們付出極大的努力。
第五,父母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是家庭保護的必要前提
父母是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保護的主體或執行者。當我們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父母在履行監護職責方面不盡如人意之處進行批評的同時應當承認:近年來,父母們對孩子的重視達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是對家學習庭教育知識、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質卻遠沒有那麼高的熱情,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出現諸多的問題也就不足為怪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要求父母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應當是廣義的,對父母來說首先要學習作為監護人的基本職責和規範,了解自身的義務、權利和履行這個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麼;二是向孩子學習,了解未成年人的特點和需求,學會在孩子的立場上思考問題,適應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為特點的變化,以有利於孩子的權利實現和全面發展;三是學習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識。家庭教育是一門科學,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種智力活動,家庭教育的特點、規律、內容、方法的學習是無止境的,應當隨著社會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變化對父母的要求不斷充實;四是在實踐中學習。父母學習不是空泛的、脫離實際的學習,而必須在同孩子的互動關係、與社會的關係中進行。有時候父母不經意的言行對孩子就是一種教育,同時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與孩子的互動中總結經驗和教訓,在實踐中舉一反三,進而達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作者:关颖,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本文原載《家長》2007年第8-9期)
文章来源:关颖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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