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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有'真性''假性'之分?你一定不知道

 shelbypf 2019-01-29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有“真性假性”之分,你知道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方式的适应情形有三种:“(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为表述方便,我们可以把单一来源采购这三种法定适用情形的实质分别提炼为:“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根据这三种情形的实质属性,我们可以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区分为“真性单一”和“假性单一”两类情况:

“真性单一”(来源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供应商可以提供合适的采购标的。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该情形大多为采购专利产品或使用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

“假性单一”(紧急需求、追加订单):市场上可以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远不止一家,只是出于一些客观条件限制,更适合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而已。

实践中,分清“真性假性”单一来源采购会对我们的单一来源采购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让我们对单一来源采购实质把握得更准、法定流程更明确,让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实施更加成竹在胸,而不必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那么,“真性假性”单一来源采购,在特性、需求以及采购流程、适宜的采购方法方面到底都有哪些不同?

◆“真性单一”须公示 “假性单一”无须公示

分析:《条例》和74号令所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即是 “真性单一”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理解:只有属于“真性单一”情形的采购项目,且其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法律才要求其必须经过采购方式公示程序;而对于属于“假性单一”情形的采购项目而言,法律并未要求采购人必须公示采购方式。

笔者认为:立法者对“真性单一”和“假性单一”情形,分别适用不同采购程序,这一做法是根据不同项目特点而做出的合理安排。相反,如立法者要求“紧急需求”类项目,也必须经过冗长的论证和公示环节,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于“追加订单”情形,由于采购标的和价格在原采购合同中已经确定,且添购金额不大,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分析,要求采购人进行方式公示,实际意义不大。

结论:因此,各地一些监管部门和一线操作人员认为“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必须经过采购方式公示环节”的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

◆“真性单一”宜谈判 “假性单一”不宜谈判

分析:依据上述规定,业界大多数人士认为: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均须组织专业人员和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性质来看,对于“真性单一”情形的采购项目,比较适合以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价格。政府采购实践中,大多数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确实是按此操作的。

但是,对于“假性单一”采购项目而言,其项目特点往往不太适合通过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价格。比如对于“紧急需求”类项目中的抗洪抢险类物资,应当以最快速度直接确定价格并就近实施采购;而对于“追加订单”类项目而言,由于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在原订单中已经确定,也大多没有必要进行价格协商。

结论:据此分析,大多数“假性单一”采购项目,不适宜通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关于“采购人、采购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真性单一”采购项目而言的。

◆“真性单一”采购人相对弱势 “假性单一”市场地位平等

在“真性单一”情形下,供应商占据市场主动,采购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权往往掌握在供应商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可进行市场摸底调研,设法从该供应商的其他客户中了解售价,为确定成交价格制定谈判底线。

在“假性单一”情形下,采购人与供应商市场地位相对平等。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采购人仍能掌握一定的主动权。比如:对于“紧急需求”项目,由于市场上同类货物或者服务较多,采购人可从市场上了解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售价,在最短时间确定成交价格,尽快完成采购活动以供急用;而对于“追加订单”情形,由于之前签订的合同已有价款方面的规定,可直接套用原合同的价格作为成交价。(作者单位: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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