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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一来源采购”

 sys1900 2022-11-28 发布于湖南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单位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何种情形下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如何保证采购质量效益、如何保证采购活动合规,是我们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现结合工作实践,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三种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在军队物资服务采购相关法规中,所约定情形与之相同;在军队装备采购中,《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知识问答》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①科研阶段已充分竞争,只有唯一供应商的订购项目;②对近2年内(从竞争结果通知书发放日起算)已成功实施竞争性采购的装备项目,可以沿用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已有竞争性采购结果,按照不高于最低成交价格向供应商直接实施采购,由竞争性采购转为单一来源的除外;③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要求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承担的;④紧急情况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⑤为保证原有装备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⑥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所需费用或者项目预算超出规定标准的;⑦具有重大自主创新属性且属于国内首创的;⑧符合援贸对象国需求,满足统型和持续综合保障需要的军援军贸装备;⑨因特殊原因并按项目权限审批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选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分为两类,一是本身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二是竞争性采购中出现了特殊情况进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其本质上与第一类所约定的情形也是一致的。

二、单一来源公示

财库〔2011〕130号中明确中央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在审核前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从法规本意出发,也不是所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要公示。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第三款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就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公示。同时,财办库〔2015〕111号文提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需要公示,也无需上级领导批准,只需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在军事采购活动中,无论是装备采购“十四五”的相关法规,还是物资服务采购配套法规中,都没有强制要求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项目进行公示。不过早在《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中曾明确:对采购数量、金额较少的项目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时,采购机构认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满足单一来源条件的,应当在军队物资采购外网上公示1周(涉密项目除外)。

因此,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务必要进行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公示。

三、竞争采购转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项目中,从财库〔2011〕130号文中可以看出,公开招标失败的情形在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军队物资服务采购中,比照《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规定》,2022年起施行的《暂行办法》中没有提到可以转换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情形。不难看出,军队物资服务采购领域应极力推动竞争性采购方式。

军队装备采购中,《措施要求》中明确“废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方案明确的处理原则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更改其他采购方式,其中,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废标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这一精神,同样是在推动并倡导竞争。

作为一种缺少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有时被视为异类,甚至谈之色变,但无论是哪一个采购领域,都没有明确限制将竞争性采购转变为单一来源采购。当然,采购方式的变更是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的,并且是需要通过批准的。

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将采购方式转变为单一来源采购呢?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应当提前做好市场调查,选择符合实际的采购方式,自然也包括单一来源。确有这样一些现实情形:在本质上并不具备仅有唯一供应商的属性,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经费约束下,从采购效率、成本角落考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却更为高效。

四、单一来源协商(谈判)组织

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

军队物资服务采购,通过《暂行办法》及其标准文本明确了不具备审价条件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谈判流程。

军队装备采购,早在《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中就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在非公开状态下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仍具有参考性。

可见,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才能充分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五、单一来源采购合同定价

政府采购项目中,财政部第74号令明确指出要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可以得知在单一来源协商的过程中确定了合同价格。

军队物资服务采购中,《暂行办法》将单一来源分为具备审价条件和不具备审价条件两种,具备审价条件的项目,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审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审价条件的项目,通过谈判的形式与供应商确定价格,其中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把关价格是否合理。

装备采购中,军品议价分为激励约束议价、竞争议价、征询议价等三种,激励约束议价主要用于采购单一来源的军品。在实际采购中,不具备审价条件的项目,或者通过审价确定价格成本过高的项目,应当可以直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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