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按照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颁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中的概念界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非企业法人)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在《理财办法》中,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被进一步划分为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实际上全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的范畴),客户根据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并且,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即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 在《理财办法》中,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即理财产品)又被进一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二、个人理财业务与银行理财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正式全称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这主要是基于银行理财服务的对象为个人身份确定的,或者是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投资者)的角度来界定的。但是,在《理财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服务内容尽管仍然局限于投资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的开发运作,但理财服务的对象范围却早已扩展至个人和机构等各类主体。理财市场上不但出现了机构和个人都可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专门供各类机构投资者量身定制的银行理财产品。因此,将银行理财业务仍然称之为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建议将个人理财业务改称“银行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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