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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赔偿少于实际支出 还能再追加赔偿吗?

 神州国土 2019-01-31

    李先生问:

    2018年1月25日,袁某驾车撞到了在路边等车的我,随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住院12天。出院后,我感觉恢复得还不错,于2018年2月20日和袁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我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再补偿我2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10多天后,我感觉骨折的部位又开始疼了,遂又到医院治疗了一个星期,花了5000多元,而且之后可能还需要住院治疗。2018年6月21日,我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我又找到袁某就此事进行协商,希望袁某能支付我自己住院产生的费用。但是袁某以已经和我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再次进行补偿。我想问一下,协议赔偿少于实际支出还能再追加赔偿吗?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释法答疑: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郭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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