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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动争议,你该摒弃这些观念(一)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2-01

       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强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或者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方面,由于很多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导致诉讼不能、维权难继等情况频发。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的强势主体——用人单位,由于其在劳动者的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和认识误区,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因此,面对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摒弃一些不良观念,建立和谐信任的劳动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有诉必立”观念需摒弃

 

  【案例一】

  2013年,周某入职某私营商店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周某无故被单位辞退。无奈之下,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审查该私营商店已被工商局核准注销,故向其出具终止仲裁程序决定书。于是,周某又将该私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养老保险补偿等费用。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非经仲裁机构的实体审理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于是周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经释明,这次她将该私营商店的原经营者朱某列为被申请人。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为注销后的企业的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故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查:周某2013年9月入职该私营商店,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其休息时间,周某经常加班,而单位却未支付任何加班费。2014年8月,单位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将其辞退,并未支付任何补偿。周某提交了考勤表、销售记录单、工作照片、收款收据、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加班情况;并提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在该私营商店工作,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该私营商店于2015年9月被工商局核准注销,其企业组成形式为个体,朱某系该商店经营者。仲裁委向朱某留置送达了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朱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活动,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故仲裁委认为朱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给周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支付周某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后周某持仲裁裁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份实施以来,很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片面理解登记立案的含义,认为有诉必立,发生争议即到法院起诉,这是不恰当的。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因此,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法官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从管辖、期间、前置程序等各个角度予以综合审查判断,才能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本案中的突出问题在于周某忽视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非经过仲裁机构的实体审理,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故劳动仲裁有别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如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申请仲裁。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诉至法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单位被撤销后,周某未经考虑即向法院起诉也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原任职企业注销后,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此,对于劳动争议的实体问题,周某应先将其单位的出资人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不服时,方可诉至法院。

在审查受理此案过程中,当事人周某还存在了一个误区,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即到法院申请执行。若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定要待其生效方可申请。在仲裁裁决书的最后,一般情况下会有这样的表述:“双方不服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什么呢?首先,只有双方都收到裁决书后,期间才可以计算;其次,只有期间经过后,裁决才发生效力,这时才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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