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甲企业2012年1月1日把一栋自用的办公楼用于出租,这栋办公楼原价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已使用10年。 2012年1月1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那么,转换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5000 其他综合收益 26000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26000万元,为什么不能记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呢?这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虚增利润。上市公司为了维持股票市价,为了不被证监会停牌,经常会有调高利润的动机。自用转出租,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可能高出账面价值巨大的差额,因为自用房地产可能是10年20年前购建的,当时的市价很低,经过一二十年的涨价,房地产的市价可能翻了好几倍。上市公司完全可能在需要调高利润的时候,把自用房地产转作出租,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再把他转换回来,为了堵住这个口子,所以会计准则规定,转换收益不能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然,如果企业把这栋楼卖掉,那么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那个差额,可以转为收益。比如说,甲企业2012年年末把这栋办公楼卖掉,那么,卖楼的时候要把其他综合收益26000万元,转为其他业务利润。任何一家企业不可能天天卖楼,所以卖楼的操作空间就很小了。 总之,准则之所以规定“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这种转换调节利润。假定准则允许将这类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那么当企业某一期利润不理想时,企业很可能利用这种方式,高估转换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高企业的利润(比如使企业由亏损状态变为盈利),等以后期间企业的盈利状况好转时,再把这部分房地产公允价值调下来,把企业以前年度高估资产调高利润的行为“掩盖”掉。准则规定这类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就可以防止企业这种行为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