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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抵押权人不能阻却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变现执行!

 徐xzy 2019-02-05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最高院:抵押权人不能阻却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变现执行!


裁判概述:

无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


案‍情摘要: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弘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弘骞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生效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异议,认为宁夏高院查封的土地是弘骞公司贷款时设置的抵押物,其是合法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执行。


争议焦点:

能否以抵押权优先受偿为由,阻止法院执行?


法院认为:

根据《执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该条规定是平衡执行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区分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故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申请复议人主张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要求,于法无据。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0)执复字第13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实务分析:

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查封、扣押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没有争议。至于是否可以处分,如何保障、预留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实务中如遇到不支持推进拍卖观点的法官,可以以文中所引用的最高院案例予以说服。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另行处理。

另:该最高院案例表明,此类型执行异议应认定为是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应通过复议予以救济,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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