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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执行工作指导》:4 个执行纠纷典型案例|审判研究

 ALECKWANG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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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另附:天同码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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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执行工作指导》(2017第2辑总第62辑)两篇执行案例分析文章

       

01 . 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孳息

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抵押权效力应及于抵押财产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所获孳息。

02 . 法院专递被执行财产评估报告被拒收的,视为送达

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负有“发送”而非“送达”被执行人义务;法院专递文书被拒收退回的,应视为送达。

03 . 林木林地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排除强制执行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亦适用于登记对抗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04 .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提出确权诉请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

        

规 则 详 


01 . 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孳息

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抵押权效力应及于抵押财产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所获孳息。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孳息租金

案情简介:2012年,信托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实业公司、商贸公司,并对商贸公司房地产申请财产保全。2013年,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偿还信托公司贷款本息7亿元及利息,如实业公司不能偿还,信托公司有权以商贸公司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2014年,法院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实业公司、商贸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5年,法院变更执行裁定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商贸公司以抵押担保房地产及相应房产法定孳息清偿本案债务”。执行法院据此向案外人扣收了承租商贸公司房地产租金1700万余元。商贸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变更执行裁定超过了生效判决确认商贸公司应承担责任顺序、方式和范围。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上述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系实现抵押权法定方式,抵押权实现方式与抵押权人享有收取抵押财产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法定权利并不矛盾。法院执行裁定变更并未超出执行依据确定的商贸公司应承担责任方式和范围。②执行裁定并未明确对商贸公司偿债顺序进行调整。结合法院执行过程看,因对涉案抵押房地产在诉讼阶段即采取了保全措施,执行法院系在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才启动了对涉案房地产拍卖程序,其执行符合生效判决确定的偿付顺序,商贸公司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对商贸公司涉案抵押房地产执行顺序与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顺序并不相悖。裁定驳回商贸公司复议申请。

实务要点: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3号“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某执行复议案”,见《执行程序中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收取问题——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例评析》(朱燕,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赵晋山,代理审判员朱燕、马岚),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702/62:155)。

 

02 . 法院专递被执行财产评估报告被拒收的,视为送达

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负有“发送”而非“送达”被执行人义务;法院专递文书被拒收退回的,应视为送达。

标签:执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诉讼程序送达

案情简介:2014年,法院依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拍卖商贸公司被查封房地产。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商贸公司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邮寄评估报告,退回的“改退批条”上载明退回原因为“拒收”。2015年,商贸公司以法院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司法解释,法院只要向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即可,并未要求一定要“送达”当事人。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1条第1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商贸公司提供的地址送达涉案房地产评估报告,该特快专递退回的“改退批条”上载明退回原因为“拒收”。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涉案房地产评估报告应视为已送达商贸公司。裁定驳回商贸公司执行复议。

实务要点: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负有“发送”而非“送达”被执行人义务;法院专递文书被拒收退回的,应视为送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3号“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某执行复议案”,见《执行程序中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收取问题——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例评析》(朱燕,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赵晋山,代理审判员朱燕、马岚),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702/62:155)。

 

03 . 林木林地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排除强制执行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亦适用于登记对抗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标签:执行林权登记对抗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14年1月,邱某将承包林地、林木以3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廖某,廖某支付对价并接收管理林场后,在申办林权转移登记过程中,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申请查封邱某名下林地、林木。廖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诉请确认其物权。

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127条、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林地使用权和附着林木所有权设立、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造册只是对林地林木物权予以确认的程序。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廖某与邱某签订转让协议并占有案涉林地,在法院查封案涉林权前,廖某已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系因林权被另案法院查封所致。因林某已取得案涉林木林地物权,廖某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权利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情形,可排除对该标的执行,故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林地、林木,确认诉争林地、林木归廖某所有。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并不专指物权期待权,亦应适用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廖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问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评析》(乔宇,最高院;审判长何东宁,代理审判员刘慧卓、乔宇),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702/62:175)。

 

04 .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提出确权诉请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

标签:执行确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2014年,邱某将承包林地、林木转让给廖某。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申请查封邱某名下林地、林木。廖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诉请确认其物权。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第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为程序上的异议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应为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虽为该异议权存在与否的先决问题,但并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需解决对当事人主张的特定执行标的是否强制执行问题,无须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如案外人仅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并未请求法院对其实体权利成立作出裁判的,则为纯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对是否执行该标的作出判决;如当事人在对执行程序是否进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又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法院对实体法律关系一并作出裁决的,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而非单纯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请一并作出裁判。本案廖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诉请,执行法院一并处理,有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驳回小额贷款公司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廖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问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评析》(乔宇,最高院;审判长何东宁,代理审判员刘慧卓、乔宇),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702/6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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