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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指导案例(上)

 thw8080 2019-02-06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小编提示】

  本期小编将通过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对此案例进行解读。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知识点,你了解多少呢?请赶紧跟随小编一起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重要知识点吧!


关键词: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 网络申请 逾期答复 答复期限

  

  2011年6月1日,原告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政府信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7月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月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8月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为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到原告使用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内部局域网(简称厅内网),而“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省外网与厅内网隔离,需要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未能立即发现原告李健雄提交的申请,属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李健雄2011年6月1日申请其公开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客运里程数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重要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内。

  


【案例简析】

  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将行政机关答复期限简单分成两种:首先是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其次是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最长30天。

  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省外网提交了申请,而且符合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的规定,被告于2011年8月4日才作出答复,已经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告辩称的省外网与厅内网问题,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违法。


【小编结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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