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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thw8080 2019-02-06

在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认定做法不一。一些观点为应当直接处罚经营者,一些观点认为应当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由其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本期新法治,小编通过两则案例来剖析一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如何确认处罚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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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

  2012年8月6日,某质监局对福田机砖厂所生产销售的砖瓦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鉴定该机砖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质监局随即对该机砖厂进行立案查处。经查,福田机砖厂系王文忠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5日,质监局以(赣××)质技监罚字(2012)第JA028号处罚决定书对福田机砖厂处以停止生产并罚款40000元的处罚。福田机砖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质监局遂于2013年5月18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赣××)质技监罚字(2012)第JA028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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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

2012年10月11日,某区环保局认为某茶餐厅(个体工商户)未在限期内对其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及噪音过滤装置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拆除厨房炉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茶餐厅经营者张某不服上述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并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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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便是行政相对人的性质是三类主体中的哪一类。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我们需要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个体工商户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时,其性质究竟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第二,在处罚个体工商户是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相对人是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是个体工商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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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中并未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进行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进行判断。

在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列入其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进行规范,并在第二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从章节设置及其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民法通则认可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公民。

由以上可知,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仍属于公民的范畴,不属于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只是其公民身份的另一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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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字号并非普遍性的要求。因此,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解释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总结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经营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进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其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关系密切。因此,个体工商户有登记注册的字号的,处罚决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无字号的,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此外,针对无证无照的经营者,则应当以其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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