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以及需要收集的证据

 法悟大师兄 2019-02-07

一、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2、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

    财产混同是指法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如法人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等等。这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因为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

    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才否认法人的法人人格,让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由于需要债权人去证明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上海专业公司法律师将通过以下败诉案件指点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1、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有房产、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用品,该宗财产的产权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的司法程序(竞拍、裁定偿债)及行政审批和过户手续,不存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财产被交易中心随意处分的情形;资金流向有始有终,公司的财会账簿已有记载,公司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也未难分彼此,故而金属材料公司与交易中心不构成财产混同。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存在未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实地调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咨询物业公司及其下属员工,请求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等。

    2、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两公司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据此得出中冶公司的表决行为损害了渡假村公司及其股东海钢集团利益的结论。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尽可能收集企业与第三方交易信息,比如发票信息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等。

    3、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

    诸葛渔阳与诸葛虹云(kuhelenezhuge)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就现有证据而言,本案中诸葛虹云虽使用了少量资金,但从天扬投资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情况来看,异常资金收支并未实质性动摇天扬投资公司的财产基础,也没有诸葛渔阳所主张的天扬投资公司与天扬影视公司、天扬广告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突破点:对于上市公司除了上述证据的收集外,需高度关注的是其财务审计报告及再投资信息等。

    4 、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公司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高管任职等方面确实存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交叉的情形,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若干外在表征,但上述外在表征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业务等方面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更不足以证实上述外在表征与长城资产公司所主张的高压开关公司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长城资产公司关于上述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突破点:在认定人格混同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账簿保持高度质疑。从财务审计报告及第三方交易信息入手查询人格混同的持续性。对于交易信息,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等。

    5、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江西远洋运输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债权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2012>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存在的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等情形不足以否定蛟龙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足以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二审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对蛟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错误的。

突破点:由于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得企业丧失了偿债能力。虽然企业的不当减资或出资不实,债权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维护其自身权益,但是我们收集人格混同证据时,对于该项内容应保持合理怀疑。

本文转载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